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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长兴市监处字〔2019〕203号)
时间:2019-04-11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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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李东燕,性别:男,民族:汉,字号名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宏鑫果蔬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1-7号,经营范围:预包装兼散装食品经营、新鲜蔬菜、水果、烟草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月22日,大连市农村食品整治工作督查组发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宏鑫果蔬超市货架上摆有一箱糕点(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18年12月21日,保质期:常温下5-9月份15天,10-4月份20天),已超过保质期,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2019年1月30日,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由刘家盛、万新旻负责承办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17日从营口欣欣向荣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5斤糕点,购货价格为每斤10元。该批次糕点的标签标注情况:品名:糕点;制造商:欣欣向荣食品有限公司;产地:辽宁.营口;生产许可证号:SC12421081100312;净含量:2.5kg;保质期:常温下5-9月份15天,10-4月份20天;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当事人以前没干过买卖,刚干不几个月,经营方面没啥经验,糕点已经过期,也没有注意,还摆在货架上对外销售。该批次糕点已销售1斤,销售价格为每斤12元,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为2元,剩余糕点被公司送货业务员收走。另查,当事人在采购该商品时已向供货商索要并查验了经营资质。

  上述事实有1、2019年1月25日取证《现场笔录》、涉案糕点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涉案糕点标签标注情况;2、2019年2月15日取证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2019年2月15日取证由当事人提供的营口欣欣向荣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供货商的主体资格;4、2019年2月15日取证由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糕点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5、2019年2月15日取证当事人《询问笔录》、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超过保质期糕点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对该案的认识情况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2019年3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大长兴市监听告字[2019] 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承办人员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初次违法,同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四)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及第十二条第一款“适用减轻处罚的,不能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只规定罚款上限的,在法定上限的5%-10%范围内确定”,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元;3、罚款5001元;罚没款合计:伍仟零叁元(5003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二O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