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代晓阳,性别:女,汉,字号名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二姐快餐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听涛街62号,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4月12日,长兴市场监管所和综合监管科执法人员对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听涛街62号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处已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并依法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19年4月15日,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1日租赁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听涛街62号房屋,并于2019年1月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者为代晓阳,名称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二姐快餐店,经营场所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听涛街62号,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经营。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1日开始营业,至查获时,获利 6000元。另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当事人忙于房屋装修,买设备,另外,因开发商未交并网费,导致冬季不能供暖,不能用水,所以该期间没有营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有1、2019年4月12日取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佟祥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查封场所情况;2、2019年4月18日取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2019年4月18日取证《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人权限及身份;4、2019年4月18日取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房屋租赁情况;5、2019年4月18日取证被授权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事实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2019年4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大长兴市监听告字[2019] 2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即经营快餐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承办人员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六)项“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四)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给予减轻处罚;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确定罚款倍数或金额:(一)减轻处罚: 10%A~A或5%B~10%B(仅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或金额)”,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3、罚款14000元;罚没款合计:贰万元整(2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二O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