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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划局)
时间:2017-03-31   来源:党群工作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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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名称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事项

备注

类别

选择

方式

服务

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元)

1

规划局

建设项目选址

实测地形图、地下管网图

1.《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申请书;(二)授权委托书;(三)现状地形图、地下管网图及土地确权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又未申请延期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进行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申请书;(二)授权委托书;(三)现状地形图、地下管网图及土地权属查询报告(含附图)。

测绘机构

其它

自主选择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2

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

方案设计

1.《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书;(二)授权委托书;(三)房屋权属证明;(四)土地批复文件;(五)消防审核意见;(六)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七)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项目的,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修,不需要提供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其他工程建设,不需要提供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准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放线、验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发证前告知申请人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该许可证自行失效。

设计机构

其它

自主选择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3

规划局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实测地形图、地下管网图

1.《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申请书;(二)授权委托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规划核实前,应当全面完成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内的各项建设。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并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决定准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发给规划核实证明;决定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测绘机构

其它

自主选择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