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部门名称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事项
备注
类别
选择
方式
服务
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元)
1
港口与口岸局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港口工程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工程设计单位
技术审查
自主选择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2
港口与口岸局
港口工程施工图审批
港口工程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 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港口工程设计单位
技术审查
自主选择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3
港口与口岸局
港口经营,非深水线,爆破、采掘和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卫生除害场所审批
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
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09〕712号)第十一条 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应由获得水运行业工程设计证书或者港口河海工程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应由获得水运行业工程设计证书或者港口河海工程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获得水运行业工程设计证书或者港口河海工程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
论证
自主选择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4
港口与口岸局
港口经营,非深水线,爆破、采掘和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卫生除害场所审批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资质审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出具危险化学品储罐、输油臂等设施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储罐、输油臂等设备设施安装及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大质检联字〔2013〕6号)一: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应当接受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经检验检测机构查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储罐的验收。
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机构
检测
自主选择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5
港口与口岸局
港口经营,非深水线,爆破、采掘和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卫生除害场所审批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资质审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消防检测机构
检测
自主选择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6
港口与口岸局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资质审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出具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雷电防护机构
检测
自主选择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7
港口与口岸局
港口经营,非深水线,爆破、采掘和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卫生除害场所审批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资质审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出具特种设备检定证书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检测
自主选择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8
港口与口岸局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概况;(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
评价
自主选择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9
港口与口岸局
港口经营,非深水线,爆破、采掘和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卫生除害场所审批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
其它
自主选择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0
港口与口岸局
港口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
评价
自主选择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1
港口与口岸局
港口危险物重大危险源备案
编制安全评估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3〕274号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八)安全评估报告。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 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确定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
评估
自主选择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