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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政法办公室部门预算(2017年)
时间:2017-02-09   来源:区政法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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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政法办公室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政法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部门收支总表

  二、    部门支出总表

  三、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四、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一般公共预算)

  五、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财政专户)

  七、    公共财政预算基本支出表

  八、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政法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政法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协调政法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执法监督工作,调查分析、评查纠正政法部门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督查政法部门公正廉洁执法情况;督办、协调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重大疑难等案件。

  (二)负责收集、掌握重要敌情、社情民意和相关情报信息,分析评估全区社会稳定形势;组织、协调对境内外势力和敌对分子渗透破坏活动以及非法宗教活动的应对处置;对全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总责;协调督办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涉维稳案件。

  (三)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管理综治工作开展,指导、推动全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指导、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落实平安创建措施;分析评估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形势,组织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制;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全区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扫黑除恶等专项行动;协调、推动全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群防群治综治队伍网络建设。

  (四)负责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矫正和安置帮教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和过度性安置工作;协调、督导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对“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的防控、打击、处理工作;监控、协调处理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问题;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清缴清除“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宣传品工作;调查研究邪教和对社会有危害气功组织发展趋势及动向;组织、协调对“法轮功”痴迷者、其他邪教和对社会有害的气功习练者的教育转化攻坚与巩固工作;组织开展对已转化的“法轮功”和其他邪教人员的回访帮教活动和社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开展反邪教社会宣传教育活动;承办反邪教专项课题调研任务。

  (六)负责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及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区规划,拟订全区司法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全区律师事务所设立、交更的初审工作,负责对全区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登记、年检和注册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八)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全区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检查全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全区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具体措施和工作意见;承担全区推进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代表区管委会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区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十)负责拟订区管委会法制建设规划;负责研究全区法制工作发展中的问题,向区管委会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指导、协调区管委会及各部门的法制和法律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承办区管委会交办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依法报送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清理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工作;负责对区管委会、区管委会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二)负责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受区管委会委托,承担协调、组织对全区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培训工作;受区管委会委托,承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攻行为的责任。

  (十三)承办向区管委会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协调处理区管委会行政诉讼事务;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法制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区管委会法制工作信患综合、交流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和落实全区信访工作任务。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报告重大的信访情况并落实领导批示意见。

  (十六)负责处理全区人民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境内外人士给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主要领导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群众集体来区、去市、到省和进京上访,参与解决群体性上访案件。

  (十七)办理国家、省、市信访局和区委区政府及其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直接查办重点信访案件;并向各部门、各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及其他信访事项,并协调和督促检查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落实。

  (十八)综合信访情况,分析信访形势,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问题,及时反映重要社情民意,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

  (十九)督促、检查和指导全区信访工作,总结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十一)掌握并不断加强形势下全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培训;负责制定全区信访工作的计划和目标管理。

  (二十二)完成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政法办公室无下属单位,所以无本级和所属单位汇总预算。

 

第二部分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政法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政法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政法办公室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政法办公室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政法办公室2017年收支总预算597.79万元,比2016年减少55.74万元。

  二、关于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政法办公室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为597.79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597.7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为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收入为0万元。与2016年预算比较,比2016年减少55.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91.79万元,占66%,比2016年增加82.26万元;项目支出206万元,占34%,比2016年减少142万元。

  按功能分类看: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91.79万元,占66%,比2016年减少86.2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4.54,占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9.21万元,占5%,比2016年增加3.2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7.63万元,占6%,比2016年增加11.67万元。

  三、关于2017年公共财政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公共财政预算基本支出597.9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48.99万元,比2016年减少464.5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采暖补贴;公用经费(机关运行经费)243.91万元,比2016年减少36.0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四、关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政法办公室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2017年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1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0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6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比2016年减少1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比2016年减少10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以及市政府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影响。

  五、关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政法办公室2017年政府采购情况的说明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政法办公室2017年政府采购将按照财政有关规定,30万以下自行采购,30万元以上集中采购,其预算都包含在2017年部门预算中。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拨款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委托业务支出(项):反映财政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和委托建设银行等机构代理业务发生的支出。

  10.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教育支出(类)其他教育支出(款)其他教育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8.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