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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19-11-28   来源:社会事业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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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改革开放的成果与人民共享,充分体现先导区的特色和优势,管委会制定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9〕30号)精神,全市将于2019年底前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取消了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二元体制,实行的是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定点管理、统一资金管理。我区过去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征缴办法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实行了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外,自2012年始,我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部分被列入区民生项目,由区财政全额承担;自2013年9月起,区管委会又决定为“失海失地5560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交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区财政全额承担。由于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我区原有的政策和做法已难以操作。为了适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需要,做到公平、公正和普惠,调整和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策势在必行。

  二、起草过程

  大连市政府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颁布后,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将给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贴作为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实际步骤,成立了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工作组,具体开展好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组多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区劳人、税务、医保、街道等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座谈和研讨,结合过去的做法和现区财力状况及城乡居民意愿等,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消除城乡差距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我区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让全区居民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开发建设红利,让改革开放的成果与人民共享,充分体现了先导区的特色和优势。工作组起草了《实施办法》,并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建议稿报区管委会。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制定出台了本实施办法。

  三、《实施办法(试行)》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分总则、适用范围及补贴标准、保费缴纳及补贴发放、附则四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总则,包括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三个方面。明确了在保留已有惠民政策基础上,实现优惠政策全覆盖, 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第二部分,关于适用范围及补贴标准,明确适用范围为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在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期间之外的具有我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包括:1、城乡低保、特困居民和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享受国家政策全额资助;2、“5560”人员(其年龄认定办法为参保人截至每个预缴年12月31日止,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贴;3、其他人员(含未成年人):区财政给予补贴220元/年•人,其余部分(含未来增幅部分)由参保者个人承担。

  第三部分,关于保费缴纳及补贴发放,包括各部门职责、预缴期、补贴发放流程等。

  第四部分,关于附则,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规定执行;二是《关于印发<关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被征地农民“5560”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长管办发﹝2013﹞50号)自 《实施办法(试行)》实施之日起废止。

  《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后,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将会同区财政、街道、税务、医保等部门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各项医保政策,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相关链接:《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