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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长管办发〔2019〕40号
时间:2019-11-28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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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区直相关部门,省市驻区相关单位:

  现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改革开放的成果与人民共享,充分体现先导区的特色和优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9〕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基本原则:

  (一)城乡统筹,个人自愿,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发展成果与人民共享,体现先导区的优势和特色。

  (三)在保留已有惠民政策基础上,实现优惠政策全覆盖。

  (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是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主管部门。

  各街道、财政、劳人、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工作。

  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补贴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在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期间之外的具有我区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低保、特困居民和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享受国家政策全额资助。

  (二)“5560”人员(其年龄认定办法为参保人截至每个预缴年12月31日止,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三)其他人员(含未成年人):区财政给予补贴220元/年•人,其余部分(含未来增幅部分)由参保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  保费缴纳及补贴发放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

  街道村委会为辖区内成年居民(含非全日制大学生)、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和城乡低保、特困居民、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代办单位,负责为上述人员确认身份、参保登记、变更管理、保费收缴;配合社会保障卡制发部门发放社会保障卡;按规定时间将保费缴至区税务部门;指导有能力的参保人员自行缴费;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位。

  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协助街道,为辖区内的城乡低保、特困居民、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办理参保手续。

  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为学生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本校学生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发放社保卡;按规定时间将保费上缴至区税务部门,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位。

  区税务局作为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应大力推广银行批扣缴费方式。

  第六条  预缴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居民预缴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第七条 城乡低保、特困居民、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和“5560”人员,由政府一次性缴付,街道负责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人员名单的公示工作。

  其他人员(未成年人)实行先缴后补,即先由参保人员全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再由代办单位发放个人参保补贴220元/年•人,发放时间为缴费次年的第一季度末。

  在大连市其他县(市、区)参保的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参保缴费收据及户口簿、监护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报户籍所在地街道村委会。

  第八条 每年12月20日预缴期结束后,各代办单位应将符合补贴政策的参保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次年1月20日前,各代办单位将确认后的名单报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向区管委会申请补贴资金。次年一季度末前,由各代办单位将补贴发放到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被征地农民“5560”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长管办发﹝2013﹞50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ccxi.gov.cn/info/1032/144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