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推动打击传销工作的有效开展,区打传办制定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广西北海、防城港相关举报奖励办法,奖励金额从500元至10000元不等,主要是针对各种举报线索查处情况而定。主要目的是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从而达到及时发现、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的目的。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传销举报的责任主体
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分局负责受理打击传销举报。
(二)确定获得举报传销奖金,应当符合的条件
1.违法案件发生于长兴岛经济区区域范围内;
2.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
3.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4.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5.举报的传销行为有处理结果。
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平均分配;所举报的问题有关机关正在调查或已查处的,不予奖励。
同一案件的举报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三)不符合奖励规定的情形
1.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2.因其亲属受骗参与传销活动要求解救而举报的;
3.各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发现举报线索举报的;
4.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侦查程序的;
5.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四)奖励金额标准、奖励的审核、兑现等工作。
1.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含10人)以下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元;
2.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1人至30人(含30人)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600元;
3.根据举报线索查处31人至50人(含50人)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800元;
4.根据举报线索查处50人以上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1000元;
5.根据举报线索查处因传销引起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奖励2000元;
6.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辖区传销组织主要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酌情奖励3000至10000元。
7.对曾经被他人诱骗、胁迫参加传销活动或者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举报者,协助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免予行政处罚可给予500元奖励。
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辖区的传销举报奖励审核、兑现工作。
(五)明确举报传销的方式
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的举报。
原文链接:《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