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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群租房、集体宿舍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大长经开管办发〔2024〕13号)
时间:2024-09-26   作者:袁艺姝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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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各街道,省市驻区各单位:

为防范遏制“群租”现象带来的消防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大连市消防条例》《大连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出租人(房东)应履行以下责任

   1.用于租赁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居住人员达到十五人以上的,出租人要建立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按标准设置疏散通道及消防设施器材。

2.在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出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沿海)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办理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备案,并将保证书、备案登记等相关复印件报村委会(社区)。

3.租赁居住房屋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

4.住宿等临时用房,严禁使用低于A级要求的彩钢板搭建;严禁使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或聚氨酯夹芯板作为住人场所建筑构件、装修装饰材料和保温材料。

二、承租人应履行以下责任

1.租住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居住人员达到十五人以上的,承租人或租赁单位要签订《房屋出租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2.居住出租房、员工宿舍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三合一”)。

3.电动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室内充电停放;室外充电停放区域不得与建筑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

4.不得擅自停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用火、用电、用气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存在电器线路未套管且私拉乱接现象。

6.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者实施其他影响房屋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房间或走道不得采用石膏板、木工板等非实体墙进行分隔。

三、村(居)民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全面发动网格员、信息员对居民住宅、小单位小场所等九小以下场所及集体宿舍开展动态全覆盖排查,分类登记底数台账,建立隐患清单及整改清单。

2.指导协助有关单位、承租人、住户整改火灾隐患,督促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对不落实、不履行出租、承租责任的个人或单位,及时报属地派出所、街道。

四、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履行以下职责

1.将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居住人数超过十五人以上的出租房屋及界定范围中“九小场所”内员工宿舍纳入日常监管。

2.监督出租人、承租人及单位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责任书,办理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备案、确定管理员。

3.加强对村(居)委会群租房专项治理的业务指导,对不配合、不落实出租人、承租人及有关单位主体责任的,根据《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第145号令)责令限期整改,预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五、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对全区出租居住房屋持续开展隐患排查,并定期抽查。

2.持续跟踪整改隐患问题,适时联合公安、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临建违建、居住建筑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建筑保温材料不符合规定等突出问题集中治理,及时函告相关部门。

3.对不履职、不尽责的村“两委”成员或社区网格员要及时问责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消防救援大队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所辖重点单位的员工宿舍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排查检查,彻底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相关单位消防安全。

2.充分发挥消防议事协调机构作用,提请区消安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解决群租房重大隐患问题。

3.每月对公安派出所、街道开展针对性业务指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进群租房隐患整改。对联合检查、日常抽查发现的突出隐患及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七、公安分局要履行以下职责

1.督促派出所对群租房、集体宿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进行动态跟踪。

2.提请区管委会对群租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八、区自然资源局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加大对建筑外墙保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

2.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出租房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3.对未取得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合格意见书擅自投入使用建筑及建筑保温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出租房屋依法处理。

九、长效机制建设

应急、公安、自然资源、消防、行政执法、街道等部门要建立行为查处、联合执法、案件线索移交等长效管理机制,针对临建违建、建设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等问题依法处理,确保辖区无非法居住建筑存在。

十、本意见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