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相关部门,省市驻区相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的组建和成员单位
2.2 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
2.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3 分级标准
3.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和风险评估
4.3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应急响应的启动
5.4 分级响应
5.5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响应
5.6 应急响应的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7 应急处置保障工作
7.1 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障
7.2 应急处理技术体系保障
7.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7.4 应急处理的科研与交流
7.5 应急物资储备
7.6 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7.7 应急处理通讯与交通保障
7.8 应急宣传教育
7.9 建立联防联控制度
8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制定
8.2 应急预案修订
8.3 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其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的组建和成员单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管委会主管领导任总指挥,区教文卫体局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区党群工作部、区经发局、公安分局、区教文卫体局、区社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金局、区住建局、区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大连长兴岛海关。
2.2 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教文卫体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教文卫体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区教文卫体局卫健科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止事态更延扩大; 研究协调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3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区党群工作部:组织广播电视按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与处理工作,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心理干预与应急知识宣传报道等工作。
区经发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投资计划。协调我区已达产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做好应急抢险物资的生产。
公安分局: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封锁措施等。
区教文卫体局卫健科: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及是否组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建议。组织检查和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定的起草工作。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织应急药品(治疗)、医疗器械的储备。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区教文卫体局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置。负责查处职业中毒事件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
区教文卫体局文体科: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和观察工作,及时按照国家旅游局、省、市旅游局通报的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等。
区教文卫体局教育科: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入园儿童、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等工作。
区社管局民政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死亡人员的殡葬处理工作。
区社管局人社科: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等工作。
区社管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预报等工作。及时向区社管局通报人畜共患疾病的动物疫情情况。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趋势、预警信息和及时通报等工作。
区财金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住建局:协助区社管局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 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区投促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驻大连外国机构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分管的行业企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时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督。负责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时的物价稳定工作,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借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
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涉及环境污染的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环境监测,监督有关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区气象局: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天气预报、预警和风向等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气象资料。
大连长兴岛海关: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组织做好口岸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和通报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
区教文卫体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 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技术方案。
(4)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地方、企业、军队、民营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行政区划,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或出现l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l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l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 (Ⅲ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腺鼠疫病例。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1周内发病10- 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 (市) 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 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 (IV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 未出现死亡病例。
(4)区市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市卫健委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和风险评估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向管委会提供预警信息。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及时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做好本辖区防范应对工作。
4.3 信息报告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 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主要为: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3.1.2 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主要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主要为: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管委会及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4.3.3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做好续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结案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 日内上报。
4.3.4 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可通过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
(2)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区管委会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调集征用有关人员、物质设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 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区管委会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封锁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与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市卫健委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市政府及市卫健委经省政府或省卫健委授权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组织技术培训:市卫健委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市卫健委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 医疗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实行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 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而生病的患者,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做好信息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 理清传染病的传播链条。
(3)实施预防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实施消毒、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
(4)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疫苗、消毒、消杀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交流。
(6)开展技术培训: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 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
5.2.6 海关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调动海关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等情况。
5.3 应急响应的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主要为: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和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3)区管委会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做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卫健委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4)区管委会作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决定后, 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4 分级响应
5.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领导指挥下,市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2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市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健委按有关规定向省卫健委和市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必要时请求省卫健委予以支持或报市政府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健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市卫健委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检查指导,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
5.5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等工作。
5.6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区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6.2 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追认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区管委会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人员、物资和劳务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应急处置保障工作
7.1 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相关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 应急处理技术体系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三大技术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大其经费投入,提高其人员、设施水平,增强其功能,提升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保证其房屋、人员、设备、功能四到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等公共卫生职能。
7.2.2 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结构合理、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急救机构:加强急救网络建设,提升应急速度,区120救援中心主要负责院前急救及转运,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传染病救治机构: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为我市传染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市卫健委根据疫情需要,指定医疗机构作为传染病院的后备机构,我区指定瓦房店市中心医院作为我区传染病救治单位;两乡镇卫生院应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根据需要,在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和大化医院建立职业病救治基地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7.2.3 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区卫生监督所要明确其职能与任务,规范其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7.3.1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建原则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7.3.2 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中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
7.3.3 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管理与调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库,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补充、调整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
7.3.4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培训与演练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开展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培训与演练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7.3.4.1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培训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3.4.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演练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总结3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以及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对预案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管委会同意。
7.4 应急处理的科研与交流
区管委会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药物治疗、疫苗研制、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防护用品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
区管委会也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5 应急物资储备
区管委会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应急卫生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应急卫生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金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财金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经区管委会批准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及时更新、补充。
7.6 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区经发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7.7 应急处理通讯与交通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7.8 应急宣传教育
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画册、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9 建立联防联控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联防联控,严格落实联络员制度,做到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8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制定
区管委会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 应急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3 监督检查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大长管办发〔2018〕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