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长经开管办发〔2023〕9号)
时间:2023-07-12   作者:韩雨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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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市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二次创业,再次腾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各单位,请参照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顾问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顾问在决策咨询、创新驱动、改革开放、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宣传推介、引资引智等方面的参谋辅助作用,提高全区顾问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顾问,是指根据我区工作的实际需要,以管委会名义聘用的,境内外具有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专业人士及高级管理人才,包括知名企业、知名投资咨询机构、知名中介服务机构、商会协会、本地龙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业经理人,境内外知名乡贤、华人华侨、外籍人士等。

  第三条 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拥护和支持中国政府的相关政策;

  (二)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信息渠道和境内外资源;

  (四)关心、支持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建设工作;

  (五)信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机密,具有良好诚信。

  第四条 顾问聘请程序

  (一)由区内部门和相关单位推荐合适人选,并提供推荐资料,交由区经济发展局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由区经发局报请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

  (三)经区管委会研究确定聘请顾问人选,并向其颁发“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顾问”聘书。

  第五条 聘期与解聘

  对顾问实行动态化管理,原则每任聘期三年,聘期届满后,可予以续聘。但因顾问自主要求不予续聘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续聘的,不再续聘。

  因顾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触犯我国法律法规或触犯国籍国、居住国相应法律法规的;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的;

  (三)有损害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利益和声誉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以及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顾问事务的;

  (五)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六)以顾问名义从事与其顾问职责不相符的其他活动。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纠纷均由顾问本人自行负责。对我区造成负面影响的,终止聘用。

  第六条 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和推介我区投资环境、政策、重点发展产业,为我区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牵线搭桥;

  (二)每月定期与我区保持沟通联络,及时介绍国内外经济和产业发展趋势和信息;

  (三)参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战略研究,提供技术、政策咨询,提出对策建议;

  (四)参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的拟定;规划、方案等相关文件的编制;

  (五)应邀到我区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出席重大活动等;

  (六)对我区重点优势产业发展提出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意见、建议及对策措施;

  (七)积极联络邀请境内外潜在的投资者来我区参观考察,洽谈对接,推进项目合作,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区经济发展局;

  (八)区管委会安排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顾问的主要权利

  (一)受聘后由管委会颁发《聘书》;

  (二)应邀参加我区举行的境内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三)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可以充分、独立发表个人意见;

  (四)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进入有关现场进行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有权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为我区相关项目、技术、人才、设备、资金引进贡献突出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可授予“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荣誉顾问”称号;

  (六)对引荐项目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我区乃至大连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顾问,我区可向大连市推荐其为“大连市荣誉市民”候选人。

  第八条 顾问的管理

  (一)区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经济顾问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工作;

  (二)结合我区工作需要,不定期邀请顾问来我区考察环境、交流经验,参与我区举办的重大活动;

  (三)区经济发展局应与顾问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处理顾问反馈的有关信息和建议,并定期将情况报区管委会;

  (四)对顾问引进的项目,按照对应方式给予其一定奖励。

  第九条 顾问引资奖励认定程序

  (一)引荐项目从开始洽谈起,在区经济发展局建立项目档案,并确定项目引荐人,以后的奖励对象以首次确定的引荐人为准;

  (二)引荐项目正式签订合同并取得营业执照后,由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三)引荐项目产生税收贡献或外资到账后,由区经济发展局与区财金局、投促局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填写《引荐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四)顾问引荐的项目,纳入该顾问所推荐单位的年度招商考核指标统计。

  第十条  顾问引资奖励标准及兑付办法

  (一)顾问引荐项目形成税收以后的第2-4年内,每年比照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给予招商引资奖励。如引进外资项目(500万美元以上),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额的1‰额外予以奖励。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额以市商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顾问引荐项目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每引进一家分别额外奖励1万、2万、3万、5万元人民币,同一类别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三)针对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行业领军企业等相关重大项目的奖励方式采取“一事一议”;

  (四)长兴岛区域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搬迁、停旧开新项目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五)奖励资金以人民币支付。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换算,按资金实际到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励金额所产生的相关所得税由顾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经费保障

  (一)由区财金局设立专项资金,每年由区经发局会同财金局提出意见,报区管委会批准列支,保障引荐项目奖励的兑现;

  (二)顾问开展课题研究、考察交流招商引资等专项工作相应的经费及薪酬,由该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三)顾问为我区开展相关工作期间所产生的食宿、交通、宴请接待等费用,由牵头部门按照我区差旅标准等相关规定审核并报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顾问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