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行政执法案卷,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案卷实行集中管理的原则,统一在局档案室进行归档,不得由中心各执法队,局各科室和个人保存。档案室由应急管理综合科管理,中心各执法队,局各科室应将上一年度已办理完成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检查卷、行政处罚卷、事故调查卷及事故调查评估卷)档案移交局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应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第三条案卷归档由负责案件办理的科室,中心各执法队负责,科学系统分类、排序、编目,建立台账后,统一交局档案室分类保存。
档案室管理人员要做好档案室的日常维护管理、归档案卷的清点接收、借阅登记等工作。
第四条归档案卷材料必须办理完毕、齐全完整。纸质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随案卷归档保存。归档案卷整理完成后,由中心会同安全监管科(法审)对拟交档案卷进行联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案卷,退回办案人员重新整理后归档。
第五条案卷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案卷移交目录对全部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六条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卷,办案人员在移交时,应当向档案管理人员说明,进行标记并专柜保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案卷或者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漏案卷的内容。
第七条案卷的借阅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局内各科室、中心因工作需要查阅、摘录或复制案卷材料的,报主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在档案室和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禁止私自、复印拍照。其他单位及个人原则上不外借,因检查、考核等特殊情况需要借阅、复制案卷材料的,经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原件一律不外借,只提供查阅和复印件。
第八条案卷档案借阅时应在档案管理人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借阅期间借阅人或单位对案卷进行破坏、拆页、涂改、增删、污损等行为的,档案管理人员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按规定及时追查处理。
第九条档案室严禁闲人进入,保持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确保完好无损。对于人为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档案室应配合相应消防设施,进入档案室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可以改成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