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切实提高我局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保障法制审核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各类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工作由应急管理综合科组织开展,根据法制审核工作需要和岗位需求,结合本局的其他培训工作一起安排。
第四条学习培训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需施教,满足岗位的原则。结合岗位需求,科学设定学习培训内容;
(二)注重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立足审核岗位,以本单位工作实际为导向设计安排课程;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及培训计划,实施精准化培训。
第五条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熟练掌握岗位必备的法律常识和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
(二)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应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升学习效果,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颁布后,法制审核人员应当组织学习和宣传;
(四)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认真完成各项学习培训任务。
第六条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行业标准等知识;
(四)工作相关的各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最新立法解释;
(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
(七)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规章、制度;
(八)法律文书的运用与制作;
(九)典型案例解剖、分析;
(十)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七条法制审核人员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授课主要采取专题讲座、案例教学、交流研讨、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对公共法律知识、执法实务等内容学习,提升业务水平,解决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自主学习主要采取个人参加系统轮训、网络学习的方式进行,重点对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等内容学习,全面掌握本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第八条法制审核人员培训要积极通过“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