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2022年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时间:2022-11-16   作者:韩雨   来源:财政金融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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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征收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自然资源局

 1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财综〔2002〕第73号,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

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人。

2-20元/平方米。

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住建局

 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财综函〔2002〕3号,辽财非〔2010〕950号,大政发〔2004〕83号,大财综〔2004〕401号,大政发〔2010〕74号。

市内四区、高新区(不包括双D港)2004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200元/平方米。

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税务局

 3

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

教育费附加规定。

教育费附加规定。

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城市教育费附加。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的免征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

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5

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教育法》,财综〔2010〕98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

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