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征收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公安 |
1 |
证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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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5〕3号,辽财综〔2005〕72号。 |
办理车辆业务人员。 |
车牌5-100元/副,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铁质号牌架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1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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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l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计价格〔2001〕1979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1〕158号,辽价发〔2005〕3号。 |
办理车辆业务人员。 |
15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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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驾驶证工本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2005〕3号。 |
驾驶证申请人。 |
1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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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财综〔2005〕72号,财综〔200l〕67号,辽财综〔2001〕683号,辽价发〔2005〕3号。 |
办理车辆业务人员。 |
1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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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 |
2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渔业法》,国函〔1988〕122号,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农业部令第5号,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辽水产政字〔1989〕29号,辽财农字〔1999〕57号,大政发(1994)7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 |
在近海、滩涂和内陆渔业水域,从事采捕天然和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收费标准不一,详见文件。 |
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
国土资源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每增加一证费:10元/本。 |
小微企业免征,免收、减收情形详见财税〔2016〕79号文件 |
4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财预〔2002〕584号,大政发〔2002〕32号,大政办发〔2010〕140号,大政办发〔2014〕24号。 |
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基本农田)或开垦的耕地(基本农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耕地:45元/平方米; 基本农田:90元/平方米。 |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
5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财预〔2002〕584号。 |
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10元/平方米。 |
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
6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财综〔2012〕47号。 |
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5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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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
7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辽价发〔2001〕72号,大价发〔2001〕68号,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2010〕656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 |
工程建设单位。 |
1000-2000元/建筑平方米。 |
按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对政府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新建幼儿园、养老院等减半收取。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8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计价格〔2002〕872号,辽政办发〔2010〕13号,辽价发〔2003〕6号,大政发〔2010〕31号,大财非〔2010〕1100号。 |
城市中心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
0.5-4元(详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附件)。 |
辽财非〔2014〕52号文件规定,已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取消垃圾排放管理费。 |
9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辽住建〔2011〕240号,辽建发〔2000〕150号,大政办发〔1999〕10号,财预〔2003〕47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l0号,辽建发〔1995〕53号,财税〔2015〕68号。 |
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个人。 |
收费标准不一,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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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资源费 |
《水法》,国函〔1988〕137号,大政发〔2001〕51号,辽政发〔2002〕19号,财综〔2003〕89号,辽政发〔2010〕18号,辽价发〔2011〕10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在碧流河、复州河、英那河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跨区(市)县取水的;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取水的;市辖区域内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在承担城市供水的水库内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
收费标准不一,详见文件。 |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11 |
污水处理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综字〔1997〕l1l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l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辽价发〔2002〕87号,辽价函〔2004〕89号、100号、72号、101号、99号、117号、90号、98号、71号、40号、103号、73号、74号,辽价函〔2009〕42号,辽价函〔2010〕30号,大政办发〔2005〕156号,2009年辽宁省政府令235号,大财非〔2012〕70号,大政办发〔2012〕86号,财预〔2015〕21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大发改办字〔2016〕387号。 |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行政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95元;工业、商业企业(含旅游业、大众浴池)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40元;特种行业(含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池、纯净水、矿泉水等)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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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预〔2002〕584号,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7号,辽财非〔2014〕277号。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 |
收费标准不一,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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