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富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19********2019,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海口路。
委托代理人:谢心锁,男,汉族,住瓦房店市工联街,身份证号码210281********6454。
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 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马路屯
法定代表人:王忠声,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忠岩,交流岛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申请人刘富春不服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关于“告知赞助费具体用途”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了此案。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在2019年2月28日回复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0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和2019年2月28日的补充告知书违反行政法规。2、确认被申请人回复的告知书和补充告知书的内容违法。3、审查被申请人征收申请人92.5万元赞助费是否纳入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审查经过人代会批准的预决算和审计机关的预决算审计报告。4、以申请人提交的八张盖预算章的收据为依据,逐项查明被中请人征收赞助费的原始凭证及资金的真实收支明细情况(包括具体用途)。5、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回复的告知书违反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亦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告知内容应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被申请人回复的告知书没有文书编号,没有告知申请人不服告知的救济渠道和时限。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的规范。侵犯了申请人依法应获取信息的知情权。二、被申请人回复的告知书和补充告知书的内容违法。原交流岛乡政府在2005年3月14日至2007年10月16日期间分八次向申请人征收了92.5万元赞助费。中请人在2019年1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原交流岛乡政府收取我92.5万元的赞助费(现金)的具体用途。(因为是乡政府向我个人收的钱,我有权力知道这些钱究竟干什么用了)。”2019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如下“目前能査询到的您已纳的费助费均已转入财政账户,用于公益性事业及政府正常费用支出。因账户资金不区分专户,故无法明确您交纳的赞助费具体用于那些项目。”被申请人的答复明显违反了《预算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行政单位的各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预算,这是对财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如果预算包括公民的赞助费就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设专项基金、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在预算内收支,这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列入预算就必然有支出明细。申请人的八张费助费收据都盖有乡政府预算章。《预算法》第五十条规定“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十三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単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被申请人征收的赞助费未列入预算属于违法、未调整预算征收赞助费项目或调整预算未经人大审批还属违法、未列入预算的支出都是违法!难道被申请人“用于公益性事业及政府正常费用支出”就可以不列入预算吗?纯粹是在为违法行为辩护!三、对被申请人违法征收的赞助费是否纳入预算收支进行审查。1、在2019年3月13日被申请人的补充告知书的附件中显示,被申请人征收的42.6万元赞助费的入账原始记录如下:“单位名称:瓦房店市交流岛乡财政所;第一页,账簿名称:专用基金收入;启用日期:2007年1月1日;经管人员姓名:于成。第二页,会计科目:专用基金收入;明细:其他收入;2007年10月30日凭证号6:刘富春交赞助费426000.00元、479462.58元;12月30日凭证号5李德民交赞助款3610730.43元、20000元。第三页,明细账:没有任何文字,在发生额合计栏中连借方、贷方都没有标明;依然显示426000.00元、479462.58元;和3610730.43元、20000.00元的数字;在余额中没有显示426000.00元、479462.58元。”也就是说这两笔资金是否列入预算账户不明,涉嫌违法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某些当权者的“私房钱”。所以,被申请人才规避告知其具体用途。2、请求审查被申请人在2005至2007连续三年经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是否包括赞助费和赞助款(账页显示4555730.43元)的收支情况;审查被申请人在2005至2007连续三年的财政审计报告,对被申请人收支赞助费和费助款的审计处理结果。并彻查征收申请人赞助费的具体支出和用途。四、审查赞助费的明细账及财务原始凭证。预算公开本质上是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进行预算公开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防范财政风险的需要。李克强总理指出“预算不仅要全面公开,还要经得起人民的质询。”“财政的钱怎么花的,干了什么事,都要让老百姓知道,花得合不合理要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不合理收费必然处于无约束状态,这些收入最后变成了某些当权者把持的“小金库”用于挥霍滥用、甚至中饱私囊。如果政府向公民征收的赞助费连具体用途都不能告知,又凭什么向老百姓伸手收钱?这只能说明是违法征收、违法设立账外账、违法支出!另外,被申请人财务管理混乱、原始账簿数据与申请人的收据不符、支出没有明细、告知书故意规避转入预算账户等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违规、违纪。鉴于案情复杂。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采取听证方式审理。五、审查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征收申请人赞助费的具体用途违法。且财政资金管理混乱、涉嫌逃避人代会审查预决算和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预算法》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违法必究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适当性,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原交流岛乡政府收取我92.5万元的赞助费的具体用途”的申请后,对我机关现存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发现该赞助费“具体用途”的政府信息不存在。2019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以《告知书》的形式将该信息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另外,《条例》或《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没有《告知书》中必须具有“文书编号”和“申请人不服告知的救济渠道和时限”等项内容的强制性规范。况且,《告知书》中是否具有上述内容,并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申请人的第3、4、5项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次复议审查范围。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征收申请人92.5万元赞助费是否纳入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审查经过人代会批准的预决算和审计机关的预决算审计报告,并以申请人提交的八张盖预算章的收据为依据,逐项查明被申请人征收赞助费的原始凭证及资金的真实收支明细情况”均不属于本次复议审查范围。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只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即复议机关有权对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法性以及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无权对原交流岛乡政府接受被申请人赞助费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查;另外,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被申请人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也不是复议机关此次审查的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的内容为:“原交流岛乡政府收取申请人92.5万元赞助费的具体用途。”2019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内容为:“目前能查询到的您已缴纳的赞助费均已转入财政账户,用于公益性事业及政府正常费用支出。因账户资金不区分专户,故无法明确您缴纳的赞助费具体用于哪些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所附收款收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资金缴纳人,要求收取机关公开所缴纳的资金用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如存有该信息,依法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开。但因账户资金不区分专户,被申请人无法明确申请人缴纳的赞助费具体用于哪些项目,属于客观上并无该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如实答复并无不当。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无文书编号、未告知复议、诉讼权利事宜虽有瑕疵,但不宜因此撤销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属于复议申请审理范围。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