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大长政行复字【2019】第1号)
时间:2019-06-27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字号:       打印本页

  申请人:刘富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19********2019,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海口路。

  委托代理人:谢心锁,男, 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81********6454,现住瓦房店市工联街。

  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 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马路屯

  法定代表人:王忠声,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忠岩,交流岛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申请人刘富春不服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了此案。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2019年2月28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0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违反行政法规。2、确认被申请人回复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告知内容违法。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答非所问”。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本着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确认被申请人征收赞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治国、依法治吏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请求对被申请人违法收费的具体决策领导者的滥用职权追究法律责任。4、请求被申请人赔偿违法征收申请人的赞助费及利息。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回复的告知书违反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亦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告知内容应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被申请人回复的告知书没有文书编号,没有告知申请人不服告知的救济渠道和时限。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的规范。侵犯了申请人依法应获取信息的知情权。二、被申请人回复的告知书的内容违法。2005年3月申请人与原交流岛乡大山村委会签订海域承包合同改造参圈养殖海参;当时按乡政府的规定,除了交足村里承包费以外,还须向乡政府交费,否则不准施工。向乡政府交费绝不是出于我本人自愿。而是在“不交费就不能改造参圈施工”的行政权力干预下不得己而为之。否则我承包海域改造参圈搞养殖经营无望。当时我根本不知道乡政府征收的这些笔赞助费花在什么事项上,被申请人也并未告知、事后也没有补充告知是何理由向申请人征收赞助费。既然是乡政府的规定征收,申请人作为普通公民根木无能力对抗政府的行政权力。所以,在2005年3月14日至2007年10月16日期间连续八次向被申请人交纳了92.5万元的赞助费以后(收据附后)才被允许在承包海域改造参圈及养殖海参的生产经营。申请人本不是被申请人所辖村的村民,除了和大山村承包海域外,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经济关系。也没有任何政府领导告知是什么事项需要,让辖区外的公民向其交赞助费。为了明确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权,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1号),要求公开:“原交流岛乡政府收取我赞助费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省市政府的相关文件。”2019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答复如下:“赞助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对他人从事某种事项进行经济帮助,从法律性质上说属于财产赠与,该种赠与与接受的法律原则均是民法自愿原则,作为受赠与方有权同意接受赠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就相关信息"存在”或“不存在”作出告知,而不应就申请人缴纳的款项性质作出告知和认定,告知内容完全是“答非所问”“偷换概念”!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之规定。

  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的告知书是为了掩盖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征收公民赞助费的违法事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已发布20多年,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早被国家明令禁止。对政府而言,收取赞助费必须有法可依。因此,申请人作为被迫缴纳赞助费的自然人,有权申请公开行政机关收取赞助费的合法依据。《行政 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三、被申请人征收公民赞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作为行政机关没有提出需要公民缴纳赞助费的特定项目;也没有依法告知征收赞助费理由的法律文书。申请人连这笔钱究竟干什么使用都不明确,政府凭啥让老百姓进行经济帮助和财产赠与?2、这是一桩典型的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违法征收财物和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作为普通公民是根本不可能向任何行政机关、在没有任何用途说明和告知、更没有向社会公开募捐理由的情况下,就不明不白地在两年半的时间里连续八次向政府自愿赞助92.5万元自己的钱!这根本不符合常理。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纳赞助费并非自愿行为,而是在“不交费就不准改造参圈施工”的规定制约下被迫交费的。“不拿群众- -针一线”这是我党在红军时期就定下的规矩,连普通战士都知道的规矩,难道乡党委和政府领导都不知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初心和使命是什么?就是不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执政为民!这是革命党打天下、得民心的致胜法宝。难道政府的正常费用支出也可以让老百姓交费赞助吗?与法无凭!4、《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可见,滥用公权力以公民承包海域改造参圈和缴纳赞助费挂钩,这完全是违法行为。5、申请人与原交流岛乡大山村签订海域承包合同中根本没有约定征收赞助费的条款。被申请人违反《合同法》的契约原则。被申请人还违反《村民组织法》,以行政权力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自治范围内的事项。6、《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滥用职权、其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予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7、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在2019年3月13日被申请人的补充告知书答复:“您于 2006年10月16日缴纳的26万元、2006年1月20日缴纳的40万元原交流岛乡政府均已收到,并均已于收到当日转入财政账户。”被申请人告知这两笔缴费共66万元,与实际收据不符。告知书附件(账页复印件)显示:申请人共交赞助费两笔,合计905,462. 58元,与实际收据不符(还差申请人缴纳的19,537.42元,没有入账。)另外,还显示:李德民交赞助款两笔,合计3, 630, 730. 43元:两人共交赞助费(款)4, 536,193.01 元。鉴于被申请人账目管理混乱、案情复杂。故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8、应依法追究被申请人违法收费的相关领导者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四、被申请人应依法赔偿违法征收申请人赞助费的经济损失。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子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征收申请人赞助费的同时,请求由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征收的赞助费92. 5万元,并赔偿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反行政法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违法、作出的征收申请人赞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意图掩盖事实真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给子赔偿。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以上具体行政行为并对相关领导追责。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 议法实施条例》《海域使用管理法》 《村民组织法》 及《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违法必究、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适当性,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原交流岛乡政府收取我赞助费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的申请,经查询,目前没有禁止行政机关收取“赞助费”的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2019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依据“赞助费”所涉及的一般性法律原则,在法定期限内以《告知书》的形式对申请人作出了解释告知,并非“答非所问”。被申请人所作《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另外,《条例》或《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没有《告知书》中必须具有“文书编号”和“申请人不服告知的救济渠道和时限”等项内容的强制性规范。况且,《告知书》中是否具有上述内容,并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申请人的第3、4项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次复议审查范围。

  申请人的3、4项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征收赞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对被申请人违法收费的具体决策领导者的滥用职权追究法律责任”、“请求赔偿违法征收申请人的赞助费及利息”等项超出了复议审查范围。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只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即复议机关有权就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法性以及该具体行为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无权对原交流岛乡政府接受申请人赞助费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查,更无权审查“赔偿”问题。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内容为:“原交流岛乡政府收取我赞助费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省市政府相关文件。”

2019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内容为:“赞助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对他人从事某种事项进行的经济帮助,从法律性质上说属于财产赠与, 该种赠与与接受的法律原则均是民法自愿原则,作为受赠与方有权同意接受赠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所指向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对双方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关事宜的咨询,申请人对双方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予以解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无文书编号,未告知复议、诉讼权利事宜虽有瑕疵,但不宜因此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的第3、4项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次复议审查范围,本次复议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