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部门名称
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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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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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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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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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元)
1
国土分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地质灾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土地测绘、评估机构
评估
竞争性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2
国土分局
压覆矿产报告
土地测绘、评估机构
技术审查
竞争性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3
国土分局
表土剥离再利用方案
土地开发复垦机构
其他
竞争性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4
国土分局
节地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
评估
竞争性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5
国土分局
采矿权许可
采矿权变更登记
地质灾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土地测绘、评估机构
评估
竞争性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6
国土分局
新设采矿权登记
地质灾害报告
土地测绘、评估机构
评估
竞争性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7
国土分局
新设采矿权登记变更新设
采矿权价款评估
土地测绘、评估机构
评估
竞争性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8
国土分局
储量报告
土地测绘、评估机构
鉴证
竞争性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9
国土分局
开发利用方案
土地测绘、评估机构
技术审查
竞争性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0
国土分局
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测绘、评估机构
技术审查
竞争性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1
国土分局
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
土地测绘、评估机构
技术审查
竞争性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2
国土分局
环评报告
土地测绘、评估机构
其他
竞争性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3
国土分局
采矿权许可
采矿权注销登记闭坑矿
闭坑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土地测绘、评估机构
技术审查
竞争性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4
国土分局
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
评估机构
技术审查
竞争性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5
国土分局
土地复垦验收报告
土地开发复垦机构
技术审查
竞争性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6
国土分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地籍调查、登记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土地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土地测绘、公众平台
其他
竞争性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