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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7-04-20   作者:齐冲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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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订的依据

  依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71号)。

  二、被征地农养老保障

  适用范围: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缴费比例:政府承担30%,集体承担40%,个人承担30%。

  待遇水平: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不低于我区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基金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适用范围: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并按规定缴费的被征地农民。

  补贴标准:就业或未就业的均统一标准,即按大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区管委会予以每人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所需资金30%的缴费补贴。

  待遇水平: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按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标准发放养老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

  四、医疗与就业保障

  原执行的《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被征地农民“5560”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长管办发〔2013〕50号文件已废止,现按《关于印发〈大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其它医疗与就业保障均按国家、省市及区现有政策执行。



  原文链接:《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