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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长经开管办发〔2024〕5号)
时间:2024-04-07   作者:韩雨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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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区直相关部门,省市驻区相关单位,区属相关企业: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1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自然资函〔2023〕51号)要求,《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管委会(202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探索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1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自然资函〔2023〕5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标准地出让”概念

  各区市县政府和开放先导区(园区)管委会对省级以上 (含省级)开发区(园区)范围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完成相应的区域评估基础上,按照事先设定的控制指标标准出让,用地企业按照约定履约的行为。

  先行试点范围

  鉴于我区工业园区面积较大,为有效使用区域评估资金,先行在西中岛石化园区和精细化工园区范围内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计划细化两个园区局部分园,作为重点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区域优先组织区域评估。

  区域评估和出让指标体系

  (一)区域评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供应计划,遵循集中连片原则,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在先行试点范围合理选定开展区域评估范围。按照“7+N”模式,将环境影响、重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气候可行性、文物勘探、地震安全性、水资源论证7项纳入区域统一评估范围,各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等纳入评估。单体项目报批时,除环境影响评价外原则上可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文件作为申报材料,特殊项目除外,一般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评估。

  (二)出让指标体系。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特点,我区“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标准按照“5+X”模式确定,“5”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5个控制指标 ,“X”在5个控制指标标准基础上,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土壤污染防治等指标。探索将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要求纳入 “X”指标。拟出让土地具体控制指标,应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中。

  工作流程

  (一)落实“净地”出让。“标准地”出让前应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二)明确标准和履约要求。在土地供应时,组织区经济发展、投资促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联合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用地标准、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用地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三)采用多方式供地。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产业发展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41号),鼓励结合工业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地。

  (四)鼓励带方案出让。根据大连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根据项目实际,依法采用带方案挂牌出让方式。

  (五)强化过程监管。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约束条款开展联合监管,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联合监管细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验收和复核未通过的,责令用地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将用地企业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推送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示。

  职责分工

  区管委会为“标准地”出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相关职能负责具体实施。1.各区域评估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区域评估实施意见或细则,统筹开展区域评估工作;2.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设定区域用地控制指标体系,结合项目和地块实际情况,提出拟出让土地具体控制指标和产业准入条件,制定“标准地”出让工作具体审批事项及流程。3.区住建局牵头开展联合竣工验收;4.区投促局牵头制定达产复核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确定规划条件,组织“标准地”出让的具体实施,开展区域重要矿产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

  区经发局:负责落实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等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上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推进并落实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工作;明确排放标准,落实土壤污染管控。

  区住建局:负责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等工作;负责提出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要求等工作。

  区教育文体卫生局:负责开展区域文物勘探评估、提出文物保护要求等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估等工作。

  气象局:负责协调区域气候可行性评估,审查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城乡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

  区投促局:负责会同经发、税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联合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拟定监管细则等工作。

  区财金局:负责落实区域评估及推行“标准地”工作所需资金。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