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大长经开管发〔2023〕39号)
时间:2023-12-21   作者:韩雨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字号:       打印本页

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市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经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清洗、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分类标准、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化学品。

  本办法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第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单位、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

  第五条 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配置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监管服务平台。

  第六条  专用车辆必须在危险化学品专用通道行驶,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限制通行的区域(遇有极特殊情况需要驶离专用通道的,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交备案申请,紧急避险除外)。

  第七条  专用车辆应当在符合规定的专用停车场停放。专用停车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分类、分区停放,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第八条  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行车、停车,在运输全程保持卫星定位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人为关闭卫星定位装置电源。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书面告知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

  (三)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匿报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二)在运输危险化学品前对专用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卫星定位装置已接入监管服务平台;

  (三)对专用车辆运行实施动态监控,按照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单位专用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

  (四)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填写电子运单并随车携带;

  (五)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六)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七)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八)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装卸单位应当建立装卸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在装卸作业前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核验专用车辆资质证件、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专用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等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信息不符的,不得实施装卸作业。

  第十二条  本区有关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并由外省市单位承担运输的,应当书面告知承运方我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存书面告知的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专业清洗机构对专用车辆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非专业清洗场所不得从事专用车辆罐体清洗作业,违规作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修理的汽车维修企业应满足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并到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在我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修理的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在我区从事专用车辆罐体清洗作业的企业应当到区投资促进局报备,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获得生态环境部门许可;(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二)使用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应办理注册登记、检测检验手续,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和专业人员,完备的罐车清洗场地及设备、设施;(投资促进局负责)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消防救援大队、教育文体卫生局负责)

  (五)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第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区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综合行政执法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周边市容环境监管工作,负责查处停车场非法占地行为。

  (二)区住建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许可以及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诚信考核,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专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查处无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运营车辆。

  (四)区投促局负责全区专业清洗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范围和清洗设备、设施以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五)区市场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负责对属地注册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专用车辆罐体清洗机构产生的污染物处理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环境监测。

  第十七条  区住建局应当牵头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区管委会审批。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各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非法加油、加气作业等危险化学品充装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分局依法处罚;构成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由区住建局依法处罚。对于公安分局和区住建局查处危险化学品车辆装载的货物需要进行卸载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企业接收并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各职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上位文件要求相冲突的,以上级、上位文件为准;如上级文件有最新要求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