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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已动迁区域内空闲地租赁指导意见的通知(大长管发〔2015〕46号)
时间:2015-06-18   作者:齐冲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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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已动迁区域内空闲地租赁指导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18日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已动迁区域内空闲地租赁指导意见


  一、为指导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已动迁区域内空闲地的具体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二、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已动迁区域内的土地用益物权人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其中空闲地由管委会委托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统一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村委会为出租主体。

  三、动迁区域内空闲地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方式取得承租权,租赁期限为一年。出租地块由管委会确定,租赁方案由街道办事处审定,租赁价款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作为村委会的经营管理费用。

  四、动迁区域内空闲地租赁的承租方可以是本村村民,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五、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其承租经营权不得采取转租、互换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六、租赁方所承租的土地只能用于种植粮油和蔬菜,禁止种植一年生以上的农作物(包括树木),禁止建设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方不得索要补偿;如租赁合同未到期且在耕种未收成期间因管委会工程项目需要占用该租赁土地的,承租方只能获得青苗补偿费500元/亩。如签订租赁合同后,在未实施播种的情况下因管委会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租赁土地的,承租方只能取得出租方退还的租赁价款(不含利息)。承租期间承租方不享受任何惠农政策补贴。 

  八、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该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同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份。租赁合同文本格式由街道办事处制定。

  九、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动迁区域内空闲地租赁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动迁区域内各村空闲地租赁情况。同时对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十、管委会项目建设单位拟上项目需要占用已动迁区域空闲地的,须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