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09-25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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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长管办发〔2018〕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为确保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健康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促进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巩固完善新农合医疗制度,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16号)要求,现将调整我区新农合筹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合筹资标准

2018年度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市以上财政承担410元。2019年度标准将按国家要求执行。

2019年度新农合个人缴费,自2018年9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缴纳标准由每人每年180元提高到220元。

我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通过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确保困难群体全部参合。

二、缴费对象

(一)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在我区长期居住,具有我区户籍或持有我区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的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参合。

(二)新生儿出生当年,在其父母已经参加本区新农合前提下,随父母(任一方)落户后,自动获取户籍地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2018年12月1日以后落户的新生儿参合费用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

(三)家庭户内已经死亡的农民,应于2018年12月15日前进行销户,同时在新农合证上注明。

(四)已参加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允许重复参合。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各街道要高度重视新农合宣传动员和缴费工作,积极通过宣传媒介,结合受益群众的典型事例,有针对地宣传新农合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群众参合的积极性,积极引导群众自愿参合。

(二)严格审核录入,确保信息准确。各街道要精心组织,做好缴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安排专人做好参合人员信息审核及录入工作,核准填全参合农民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码、新农合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缴费收据号、社会关系、联系人等重要基础信息,确保参合人员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录入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同时保证录入系统人数实际参合人数、缴费人数三统一,为提高新农合管理水平和患者顺利报销奠定坚实基础。各街道要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准确,不影响参合农民医疗费报销。

(三)明确参合对象,规范缴费操作。各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政策,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明确专人进行缴费、登记造册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参合人缴费后,经办人员当场登记造册,将缴费信息记录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签字(或盖章),同时以户为单位当场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做到每户一份(即一户一票),票据上要完整填写户主姓名、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缴款时间、医疗证号、本户缴费参合人姓名、缴费数额等,票据不得涂改,及时将“收据联”发放给参合人,由参合人妥善保存,以备后查。缴费结束后,经办人员将新农合证当场交还参合人,禁止经办人员扣留新农合证,杜绝“冒名空挂、人证不符”等违规行为出现。

(四)严格把关,消除重复参合参保。为消除重复参合(同一人在不同区市县、先导区以及不同街道同时参加新农合)、重复参保(同一人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现象,区新农合管理中心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沟通,加强配合,做好参合信息比对工作,杜绝重复参合参保现象发生。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