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决定书(大长经开财金征字〔2024〕第006号)
时间:2024-05-10   点击:
字号:       打印本页

联华(大连)地产有限公司:

  你单位建设的联华一号(A、B区)项目,总建筑面积136381.95平方米,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长管发〔2006〕77号)之规定,你单位该项目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1467.2421万元,已缴纳1400万元,欠缴纳67.2421万元。

  根据《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长管发〔2006〕77号)第二、三条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如下:

  联华(大连)地产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7.2421万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2024年5月10日

  (联系人:付金刚,联系电话:13387876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