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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决定书(大长经开财金征字〔2024〕第001号)
时间:2024-05-10   作者:韩雨   来源:财政金融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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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你单位建设的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二期1-8#公寓、后勤配套楼、银行、综合公建项目,总建筑面积42884平方米,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长管发〔2006〕77号)等规定,你单位该项目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520.84万元,已缴纳0万元,欠缴纳520.84万元。

  根据《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长管发〔2006〕77号)第二、三条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如下:

  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20.84万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2024年5月10日

  (联系人:付金刚,联系电话:13387876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