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时间:2024-09-14   作者:韩雨   来源:应急管理局   点击:
字号:       打印本页

2023年1月28日8时20分左右,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晟隆公司”)在厂区内东侧道路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63万元。

事故发生后,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了以副主任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政法办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政法办、区党群工作部、公安分局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检监察室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2023年10月7日,区管委员会经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结论和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意结案。

依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工作原则,区管委员会决定成立《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任评估组组长单位,区政法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党群工作部(总工会)、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聘请大连天籁安全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参与,对此次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8日,评估组组长单位带队,评估组成员单位参加,大连天籁安全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派遣技术人员参与,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措施和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和加强事故防范措施情况。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和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深入地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二、事故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一)事故材料归档情况

事故调查资料,关于1·28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情况的说明,关于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的通知,第一次会议签到,询问笔录,第二次会议签到,事故结案请示,事故结案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移交清单,公安部门相关资料,事故落实情况汇报等相关文书,已在区应急管理局形成卷宗。

(二)事故备案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等材料已于2024年1月5日由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三)事故公布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在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政务公开专栏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日期:2023年9月20日。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奥晟隆公司

处理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奥晟隆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故责任单位奥晟隆公司已于2023年10月30日缴纳了罚款。

(二)刑事责任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于某某,叉车驾驶员

处理建议:涉嫌刑事责任追究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区公安局已对“1·28重大责任事故案”立案侦查,立案文号:大公兴(刑)立字〔2023〕3135号。经区人民检察院审理决定,对于新乾予以不起诉处理,于2024年8月16日下达不起诉决定书,文号:大长检刑不诉〔2024〕77号。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王某某,奥晟隆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

处理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151,64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某某已于2023年10月30日缴纳了罚款。

(四)其他负有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张某、曾某、闫某某、高某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储运工

处理建议:责成奥晟隆公司对四人做出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奥晟隆公司对四人进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处每人2000元的罚款,于2023年10月12日将处理结果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之后,奥晟隆公司针对本次事故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一是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修订并细化了《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叉车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明确了厂内道路人、车分流的通行规则,进一步细化了叉车安全操作、规范堆垛货物等安全规定,加大了对厂内人员、车辆、装卸货作业等的安全考核力度,提高了对厂内交通秩序的安全管控力度。

二是健全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吸取事故经验并结合现场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叉车司机、叉车班组长、装卸作业人员等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叉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针对性的在叉车装卸货物、叉运货物量、视线被遮挡时安全驾驶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规范了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行为。

三是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组织全员召开事故宣贯会,深刻剖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叉车班组人员、装卸货作业人员开展“叉车使用安全教育”“叉车倒运堆料场吨袋现场安全培训”等专题安全培训,提升了员工安全操作技能;针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组织全员进行宣贯学习,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强化了员工安全意识。

四是落实厂内车辆运输和装卸货物安全措施。厂区路段划分行人专用通道,在路面施划了人行通道标识白线并在通道内标注“人行通道”字样,施行人、车分流管理;厂区内车辆装卸货物过程施行区域管控,使用移动式围栏封闭道路,围栏上设置禁止通行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装卸货作业区;厂区内道路转弯处、路口处等位置安装转弯镜,辅助驾驶员观察路段,提高车辆转弯时的安全性;叉车驾驶室顶部安装了行车声光报警装置,现场测量警报器声音可达85分贝,提醒周边人员注意避让;叉车驾驶室顶部前后各安装一个实时监控摄像头,监控信号传至驾驶室内视频显示器,辅助叉车驾驶员观查视野盲区,提高叉车的本质安全性;外来车辆入厂前,要求驾驶员学习并签署《厂内交通安全告知书》,明确厂区内驾驶车辆的安全要求,规范厂内交通秩序。

五、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及加强事故防范所采取的措施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是协助和指导奥晟隆公司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奥晟隆公司相关人员召开特种设备管理安全培训工作会,宣贯了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章、文件,落实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要求配置叉车安全总监、叉车安全员岗位并制定相关岗位责任制,强化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以本次事故为切入点,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专家,对奥晟隆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措施和建议,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另外,要求奥晟隆公司深刻理解定义,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保持特种设备登记注册时的结构形式进行依法依规使用管理。

二是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警示教育。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辽沈行”等活动,对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采取转发相关特种设备事故案例、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警示教育、印发《致叉车使用单位和叉车司机的一封信》等形式,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的重要性,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警钟长鸣。

三是持续关注奥晟隆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大对辖区企业的监管力度。持续并加强对奥晟隆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监管,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对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事故通报和举一反三查改工作,针对性的加大辖区企业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力度,全力保障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安全稳定。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奥晟隆公司对事故原因、经过、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情况进行了内部通报,并组织公司员工和相关方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举一反三,让企业职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深刻认识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以上行动的开展,促使企业职工深刻地汲取了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了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

六、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

无。

七、评估组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材料归档、备案和公布均符合相关规定;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已落实到位;事故发生单位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已汲取事故教训,能够举一反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了事故防范措施。

评估组同意通过对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一致确认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