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市县(先导区)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大连市“十四五”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6日
大连市“十四五”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要求,现就扎实推进“十四五”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理念,切实提高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能力。
主要原则
安全为本。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和提高农房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为根本,建立农房定期体检制度,加强日常维修管护,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指导农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优先选择破坏性小和简便施工形式,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
农户主体。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农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同时,实施农房改造的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三、政策保障
(一)实施范围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实施范围是我市涉农区市县(先导区)的乡镇(涉农街道)及下辖行政村。
(二)保障对象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居住在鉴定或评定住房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在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只有一套住房并经鉴定不能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易返贫致贫户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脱贫户等六类重点对象。2022年大连市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保障对象,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20〕82号)文件要求认定,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烈度地区,只有一套住房并经鉴定不能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且有能力、有意愿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新建或修缮住房的农户。
(三)保障方式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主要方式是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补助标准
1、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按照C级危房维修加固0.5万元/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选址新建的方式6.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补助资金从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区、市)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承担。市财政局按照500元/户的标准安排鉴定费,鉴定户数按照市住建局所确定任务数量1.1倍计算。
2、抗震改造。对于拆除重建或加固改造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采用维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的补助标准为1.665万元/户,另外安排“一户一方案设计费”500元/户;采用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改造的补助为1.715万元/户。所需补助资金从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列支。市财政局按照500元/户的标准安排鉴定费,鉴定户数按照市住建局所确定任务数量1.1倍计算。
四、责任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指导、监督,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参与补助资金分配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工作的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五、资金管理
(一)改造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二)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补助对象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六、工作程序
(一)农户自愿申请
符合农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或农房抗震)改造申请表》,提供户籍、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户主签字。同时,提供房屋照片、户口本、户主本人身份证、土地使用证、房产执照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个别农户暂时没有《不动产权证书》的特殊问题,可以通过调查走访本村村民,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确认危房农户长期在此居住,并且是唯一住房后,将证明材料作为“房屋产权产籍证明材料”)。
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区(市、县)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实施抓好工程建设。
(二)评议公示
村委会(社区)会对接到的农房改造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对象,并在村公告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社区)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乡镇(涉农街道);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
(三)乡镇(涉农街道)审核
乡镇(涉农街道)对上报的农房改造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改造对象上报区(市)农房改造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涉农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县级审批
县级的农房改造主管部门对乡镇(涉农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农房抗震改造政策,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单位对有改造意愿的农户农房进行抗震技术鉴定,确定改造方案。将出具的鉴定报告与申报材料共同留存备查,并将审查合格并通过鉴定后的农户信息上报市住建局,作为农房抗震改造到户台账的依据。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所在乡镇,并说明原因。
(五)签订协议
各乡镇(涉农街道)与确定的改造户签订改造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改造方式、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并明确各方责任。
(六)质量安全管理
农房改造主管部门要规范农房改造建设,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改造工作水平,全力实现农房抗震改造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
(七)验收管理
农房改造完成后,乡镇(涉农街道)应对改造后的房屋逐户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房改造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逐户正式验收。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不准拨付剩余资金,并责令其限时整改。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落地。各地要加强对农房改造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合理安排人员,配备办公设备,保障必要经费,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实施。要强化乡镇(涉农街道)政府和村(社区)级组织的责任,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层层压实责任。
(二)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农村建房管理队伍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做好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要健全完善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农户自建房屋的,由农户、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代建方式的,由建设主体和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发动乡村基层干部,对农户开展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要点的简化培训,增强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实行事前介入、事中监管、事后验收。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工程完工、达到入住条件后,要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三)加强建筑风貌管理
农房改造要深化设计理念,运用好《大连市农村居民房屋建设标准图集》,在单体建设上,要在居住功能、外形风格、建筑层数上引导和管控,体现美丽、特色、生态的良好风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要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制度要求,把拆旧还基和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相挂钩。要通过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着力打造乡村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优秀典范。
(四)做好资金运行监管
各地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2〕42号)的有关规定使用,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例将在全市通报。
(五)做好政策信息公开
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主管部门,要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内容、操作程序、对象审批、实施结果等信息。要编撰政策宣传册,组织人员进村入户主动宣传。要在乡村两级公开危房改造对象审核情况,加强社会监督。
(六)做好农户档案信息管理
农村房屋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逐户建立档案,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应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证明材料、协议、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改造(前、中、后)照片等材料,档案由县级危房改造主管部门或乡镇(涉农街道)统一审核并保管,实行一村一汇总、一镇(乡、街道)一台账的管理制度。农户危房改造档案信息应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http://218.60.144.231)防止年底集中录入。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围绕保障对象确认、资金补助标准、危房改造方式、日常维修管护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做法,逐步建立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