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0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中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专门行政法规,是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标志性成果,是生态环境监测事业50余年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规制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技术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对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当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仍面临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亟待强化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基础上,制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行政法规,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新形势下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聚焦生态环境监测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把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基础性行政法规的定位,重在确立基本制度、明确总体要求。三是统筹做好与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条例》在强化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公共监测、规范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监管技术服务机构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以及对不同主体的责任义务等方面,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标志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条例》共7章4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二是加强公共监测
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加强对生态环境风险的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体系。
三是规范自行监测
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四是规范技术服务机构行为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监测服务,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保证业务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
推动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相关管理与服务,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六是严格责任追究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通过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从业禁止等“组合拳”,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来源: 大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