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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城乡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21-09-20   作者:齐冲   来源:社会事务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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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辽财社〔2015〕174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政府主导与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适合我区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引导有偿服务组织和专业服务人员积极投入养老服务行业。

  (三)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四)坚持保基本、可持续原则。以我区实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基础,将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二、补贴范围

  (一)城市困难老年人

  1.具有本辖区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享受城市低保的老年人。

  2.具有本辖区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遗属孤老。

  (二)农村困难老年人

  1.具有本辖区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享受农村低保的高龄老年人。

  2.具有本辖区户籍、年满60 -79周岁,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小组或者评估机构鉴定评估为失能、半失能的享受农村低保老年人。

  三、补贴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四、补贴标准

  城市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执行;农村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五、补贴方式

  城市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要求,以“代金券”或者第三方支付方式形式予以落实;农村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

  六、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长兴岛经济区城乡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公示。街道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委托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小组或者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参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老年人身体失能状况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民发〔2011〕148号),对申请人身体自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填写《大连市困难老年人身体失能状况评估审核表》(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享受农村低保老年人除外),审核通过的,将评估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街道统一汇总报送区社管局。

  (三)核定审批。区社管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街道民政部门。经批准享受居家养老补贴的,自批准次月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待遇。

  (四)动态管理。各街道、村(社区)要加强对补贴对象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对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街道民政部门及时报区社管局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五)健全档案。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补贴对象的档案,做到补贴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八、监督管理

  各街道每月对服务情况进行入户监督检查不少于20%,区社管局将采取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每月不低于5%。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