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优化我区夏季旅游期间的消费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区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1.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不得滥用添加剂,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2.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实施价格欺诈,严禁欺客、宰客。
3.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强制消费。
4.不得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销售“三无”等假冒伪劣产品。
5.不得使用超期未检、检定不合格或作弊计量器具;不得破坏检定铅封和检定合格证、改装或加装作弊装置;不得缺斤少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自本提醒书发布之日起,全区各行业经营者应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各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请拨打市场监管局电话0411-85280770进行投诉举报。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