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正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6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长兴市监处罚〔2026〕126号)见附件,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任立国、潘中清 联系电话: 85273006
联系地址: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0号兴港大厦B座708室
附件: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长兴市监处罚〔2026〕126号)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6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