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中岛石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各单位:
现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发现、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分局负责受理打击传销举报,应当建立打击传销举报登记制度,对于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的举报,应形成接报记录,如实记载举报人、举报时间及举报事实等相关信息,并公开受理举报电话等接诉渠道。
第三条 传销举报奖励的对象,即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市场监管机关、公安机关反映、检举、揭发传销活动的具体线索,并直接协助案件查处的自然人或单位,且提出领取奖金要求。
与打击传销工作职能有关的公务人员、群体性信访或举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受理举报单位应及时对传销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对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且查处结束后,应按本办法兑现奖励。
对举报线索经查证不符合奖励规定的,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并说明不予奖励的理由。
第五条 受理举报单位及办理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打击传销举报奖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长兴岛经济区区域范围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传销行为有处理结果。
第七条 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平均分配;所举报的问题有关机关正在调查或已查处的,不予奖励。
同一案件的举报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笫八条 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辖区的传销举报奖励审核、兑现工作。
第九条 举报应当实名举报并经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含10人)以下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1人至30人(含30人)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6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查处31人至50人(含50人)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8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处50人以上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1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查处因传销引起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奖励2000元;
(六)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辖区传销组织主要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酌情奖励3000至10000元。
(七)对曾经被他人诱骗、胁迫参加传销活动或者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举报者,协助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免予行政处罚可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因其亲属受骗参与传销活动要求解救而举报的;
(三)各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发现举报线索举报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侦查程序的;
(五)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规定的举报人,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长兴岛经济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登记(审批)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奖金,并填写《打击传销举报奖金领取单》。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者,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奖励资金发放按照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执法办案人员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侵吞举报人未领取的奖金;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擅自公开或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五)擅自改变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的。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奖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兴岛经济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登记(审批)表
2.打击传销举报奖金领取单
3.受理传销投诉、举报登记表
政策解读链接的地址:http://www.ccxi.gov.cn/info/1032/1349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