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孵化器”申报政策
时间:2022-05-18   作者:韩雨   来源:经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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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含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一)申报条件

  综合孵化器

  1.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专业孵化器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二)在孵企业要求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三)毕业企业要求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四)资金补助:100万

  (五)附注: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二、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申报条件

  综合孵化器

  1.发展方向明确,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

  2.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

  5.管理规范,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能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1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专业孵化器

  1.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2.在孵化企业应达20家以上;

  3.毕业企业在8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4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4.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二)在孵企业要求

  1.企业注册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三)毕业企业要求

  1.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营业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资金补助:50万

  三、大连市科技孵化器

  (一)申报条件

  综合孵化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4家。

  专业孵化器

  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不少于3家。

  (二)在孵企业要求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三)毕业企业要求

  1.经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申报前上一年度实现赢利且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4.申报前两个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四)资金补助:每年考评优秀的孵化器给予补贴100万。

  四、申报时间

  具体时间以上级部门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历小艺

  电话:85280200

  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路600号1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