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大长经开管发〔2022〕5号)
时间:2022-01-28   作者:韩雨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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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市驻区各相关部门:

  现将《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为发展我区电子商务平台经济,吸引电子商务产业人才聚集,提升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打造流通新模式,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落实国家、省、市各级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总体目标

  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电商平台”)给予支持奖励,支持电商平台为我区引入电商企业,带动本地电商产业发展,吸引从业者来我区就业、创业;支持电商平台与高校、职教机构合作开展面向学生和社会人员技能培训,鼓励电商平台为区内电商企业提供人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努力打造电商人才高地;支持电商平台引入第三方服务商,鼓励第三方服务商吸纳本地就业人员,为区内电商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提升电商企业专业度;支持电商平台示范发展,鼓励电商平台及入驻企业盘活本地闲置楼宇资源,间接带动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推动平台经济为我区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我区注册并签订《电子商务产业园合作协议》的电商平台,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入驻电商平台并在当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数100家以上;入驻电商平台企业的本地缴纳社保人数合计200人以上,线上交易额超过总交易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条 支持电商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支持电商平台组织企业开展线上经营活动、培育电商龙头企业,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建平台进行联网销售,每年度最高给予交易额6%的奖励。

  第四条 支持第三方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电商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网店代理运营、营销推广、数据服务、信用服务、代办申报等方面服务,鼓励电商平台吸引更多企业落户我区。第一年按照3000元/每家的标准给予电商平台额外奖励,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以后年度按照比上年度每增加一家3000元的标准给予电商平台额外奖励,每年度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开展各类非盈利性活动

  支持电商平台开展各类非盈利性活动,营造电商产业发展氛围。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电商平台自行组织非营利性质的路演、大赛、训练营、论坛等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主办方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六条 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支持电商平台组织企业盘活本地闲置楼宇资源。利用管委会闲置资产,按照9平方米/每人的标准为电商平台及其入驻企业提供免费办公场所,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网络费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装修费用由电商平台及其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设立专项支持资金

  长兴岛管委会设立电子商务专项支持资金,每年按照电商平台发展情况安排相应预算资金。管委会按照季度兑现支持奖励,上限比照电商平台形成区级经济贡献的90%。

  第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流程

  第三条的兑现流程:电商平台提出上季度支持资金申请,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企业注册情况,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社保缴纳情况,税务部门审核形成区级经济贡献情况,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线上交易额情况后,报请区资金管理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条、第五条的兑现流程:电商平台提出申请,由市场监督部门审核企业注册情况,电子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各类活动补贴款意见后,报请区资金管理部门拨付资金。

  上述政策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实施期限为三年,三年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续或调整。


  《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