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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长兴市监处字〔2020〕111号
时间:2021-01-21   作者:齐冲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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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鸿源蔬菜水果大卖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244MA0X4RF67N住所(住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凯立花园1B#T、捋#-2、1#-6、1#-7、1#-8 号网点 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219********2811联系电话:136****9033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凯立花园1B#-1、1B#-2、1#-6、1#-7、1#-8 号网点

2020年11月30日,长兴岛市场局接到大连通用标准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DC-2020-N-SP-00060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鸿源蔬菜水果大卖场经营的虾爬子(购进日期:2020-11 -2 ),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3 日,长兴岛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 办事处鸿源蔬菜水果大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 案虾爬子。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大长兴市 监检告字[2020]102 号)和检验报告(No. DC-2020-N-SP-00060 )o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12月16日,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鸿源蔬菜水果大卖场经营的虾爬子是2020年11月2日从长兴岛当地渔民梁 永平处购进的,进货22斤,进货价格为每斤10元,销售价 格为每斤30元,已全部销售。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该卖场 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在海产品经营柜台张贴召回公告,截至 2020年12月28日,未能召回涉案虾爬子。认定货值金额为 660元,违法所得为660元。另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虾爬子时,查验了供货人的身份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 DC-2020-N-SP-00060 ),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检验结果告知书(大长兴市监检告字[2020]102号),证明已向当事人告知检验结果和相关权利义务。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NCP20210207217000060 ),证明涉案不合格食品确为从当事人处抽检。

4.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配合调查人员为该卖场经营者授权确认。

5.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的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询问情况。

7.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鸿源蔬菜水果大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涉案食品的主体资

8.供货人梁永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索取涉案食品供货人的证明材料。

9.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的数量、价格情况;

10.召回公告、召回记录照片、召回记录,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召回情况;

11.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调查、整改措施情况。

2021年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大长兴市监告 字〔 2020〕1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鸿源蔬菜水果大卖场经营镉含量超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虾爬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 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 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免予处罚的情形,原因如下:

1、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鸿源蔬菜水果大卖场采购涉案虾爬子时,索取了供货人梁永平身份证复印件和 收款收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三十六条规定的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进货来源及进货查验等义务;

2、当事人在接到涉案食品虾爬子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并积极整改,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

此外,当事人接到涉案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时,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没收涉案食品的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 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 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 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 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或 者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