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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长兴市监处字〔2020〕110号
时间:2021-01-21   作者:齐冲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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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绿满园生鲜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244MA0YK3RP16住所(住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星岛路607-3号、609-1号、609-2号、星岛花园607-1公建、607-2公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281********513X

联系电话:189****7054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星岛路607-3号、609-1号、

609-2号、星岛花园607-1公建、607-2公建

2020年11月30日,长兴岛市场局接到大连通用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DC-2020-N-SP-00061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绿满园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0-11-3 ),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3日,长兴岛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 绿满园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韭菜。2020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大长兴市监检告字[2020]103号)和检验报告(No.DC-2020-N-SP-0006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12月17日,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是2020年11月3日从金普新区三里桥市场明伟蔬菜店购进的,进货87斤,进货价格为每斤2.7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5.96元,已全部销售。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该超市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在 该超市蔬菜经营柜台张贴召回公告,截至2020年12月28日,未能召回涉案韭菜。认定货值金额为255元,违法所得为255元。另查,你单位在购进该批韭菜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针对涉案韭菜的检验结论及来源问题,已发函通报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编号:N。:J20200903784),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检验结果告知书(大长兴市监检告字[2020]103号), 证明已向当事人告知检验结果和相关权利义务;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NCP20210207217000061 ),证明涉案不合格食品确为从当事人处抽检;

4.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的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询问情况;

6.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绿满园生鲜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涉案食品的主体资格;

7.金普新区三里桥市场明伟蔬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栾明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索取涉案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

8.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的数量、价格情况;

9.召回公告、召回记录照片、召回记录,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召回情况;

10.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调查、整改措施情况。

2021年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大长兴市监告字[2020]1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绿满园生鲜超市经营农药腐霉利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 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 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免予处罚的情形,原因如下:

1、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绿满园生鲜超市釆购涉案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涉案食品韭菜供货商金普新区 三里桥市场明伟蔬菜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栾明伟身份证复 印件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 六条规定的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进货来源及进货查验等义

2、当事人在接到涉案食品韭菜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并积极整改,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

此外,当事人接到涉案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吿时,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没收涉案食品的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 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或 者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