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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长兴市监药罚字〔 2019 〕1号)
时间:2019-08-16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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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华日大药房;法定代表人:于磊;住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荡底街1-15号1-2层;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零售;邮编:116318;联系电话:131****79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MA0QC4R09U。

  2019年6月18日,我局接到大连市局案件交办单(大市监稽查(药)[2019]1号),要求按照文件要求,对我辖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华日大药房涉嫌销售不合格药品“清火片”(批号:17021640)进行调查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4日对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华日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了该药房于2017年10月12日从沈阳诺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清火片(生产单位:伊春金北药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7021640)10盒的随货同行单一张,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清火片。我局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经查,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华日大药房于2017年10月12日从从沈阳诺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清火片(生产单位:伊春金北药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7021640)10盒。至案发时,该药已全部销售,没有剩余,销售价格为3元/盒,购进价格为2.8元/盒,货值金额28元,扣除成本所有违法所得2元。调查取证期间,该药房能够积极配合案件承办人员工作,提供药品相关购进票据,该药房在购进该批次药品时从正规渠道购进,索要了相关票据,不知道该药品为劣药,未接到患者有不良反应的反馈。2019年7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1、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华日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沈阳诺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随货同行单一张(单据编号:2109917101200053),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渠道合法的事实;

  3、市局案件交办单(大市监稽查[2019]1号)、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情节等相关情况。

  2019年7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大长兴)市监药罚告〔2019〕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华日大药房销售劣药清火片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承办人员工作,所销售的劣药是从合法渠道购进,能够提供合法票据,销售时不知道该药品为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销售劣药清火片违法所得2元;

  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