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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长兴市监药罚字〔2019〕2号)
时间:2019-10-29   来源:市场监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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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俊丰内科诊所;法定代表人:张俊丰;住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星岛路;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医疗;邮编:116317;联系电话:189****55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44MA0TTUPA40。

2019年6月4日,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俊丰内科诊所销售的红花(标示生产单位:安徽聚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标示批号:171201)共150g,经我局执法人员抽样后,送到大连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我局于8月14日收到大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BB20190538),报告显示性状项中,部分虫蛀,有活虫,不符合规定,认定为劣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0日对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俊丰内科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红花(标示生产单位:安徽聚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标示批号:171201)剩余250g,该诊所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红花的相关进货票据。我局于8月20日立案。

经查,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俊丰内科诊所于2018年1月份左右购进该批次红花(标示生产单位:安徽聚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标示批号:171201)共1kg,由于时间较久,而且中途该诊所变更过地址,该诊所负责人已记不清该批次红花是何时从何处购进,相关购进票据也已丢失。至案发时,该批次红花剩余250g,除去被抽验的150g,已销售600g,销售价格为2元/10g,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120元。调查取证期间,该诊所能够积极配合案件承办人员工作,但未按要求留存药品相关购进票据,未接到患者有不良反应的反馈。2019年9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1、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俊丰内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BB20190538)、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情节等相关情况。

2019年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大长兴)市监药罚告〔2019〕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俊丰内科诊所销售劣药红花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承办人员工作,但未按要求留存药品相关购进票据,参照国家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销售红花违法所得120元;

2、处违法销售红花货值金额(200元)3倍罚款600元;

罚没款合计:柒佰贰拾元(72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