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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大长经开政法办发〔2025〕1号)
时间:2025-01-14   作者:袁艺姝   来源:政法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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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各街道: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年度区直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


附件: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执法机关

检查

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联合部门

备注

1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建施工企业

是否有建筑垃圾处置备案文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一季度

现场检查



2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1.规上工贸及铸造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3.一般化工、医药企业;

4.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

5.非煤矿山企业。

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抽查。

注:因行业和经营场所不同,具体检查按照现场检查方案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全年

现场设备设施检查

现场调阅资料检查



3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驻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二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4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机构

对养老机构活动的监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第三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5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宗教场所

对宗教场所及宗教活动的监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及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第2号令,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6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钢业有限公司;

2.辽宁鼎际得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3.营口众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1.检查该企业已填成陆海域是否有超范围填海行为;

2.检查企业是否有违法排放污水、向海内倾倒陆源污染物行为:如修造船过程中向海排放压舱水、排放船体重油、船舶生活垃圾等情况;

3.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行为:如在港池回旋海域实施浮筏、网箱养殖、修筑堤坝、搭建浮筏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每季度最后1个月检查对应相关企业

现场调阅审查、勘察及测量



7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质量安全行为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

3.抽查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4.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5.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项目开复工后每月一次

现场调阅审查

区综合建设中心


8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

区内生产矿山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

第四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自然资源执法队


9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企业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1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低于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数量的5%

1.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

2.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及安全附件检定校验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情况。

6.其他管理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11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医疗卫生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4.《护士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1-11月

现场检查

视工作实际情况,联合医保部门对部分医疗机构开展联合检查。


12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中医药服务医疗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1-11月

现场检查



13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机构贯彻“两非”工作要求及依法执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1月

现场检查



14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临床用血医疗机构

血站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1-11月

现场检查



15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公共场所单位

1.对市管公共场所单位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抽检及快速检测,并对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卫生设施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和量化分级管理。

2.依据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监督检查部分区(市、县)管辖的公共场所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1-11月

现场检查



16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监督检查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和对水质进行抽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省、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承担。

1-11月

现场检查



17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监督检查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抽检产品卫生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11月

现场检查



18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经营单位

1.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对部分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对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检查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

2.对辖区内部分生产企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进行采样检验。

3.对部分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有效证件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新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按照要求时限进行首次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12月

现场检查



19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消毒服务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对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12月

现场检查

视工作实际情况,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联合检查


2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放射诊疗机构

对放射诊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放射工作人员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1-11月

现场检查



21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对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情况、人员及设备设施配置情况、技术服务规范性及真实性情况、技术服务原始记录及档案管理情况、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5.《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7.《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9.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1-11月

现场检查



22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学校

监督检查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1-11月

现场检查



23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适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11月

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