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综合监管类)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含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
3.《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9号)
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30号)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
6.《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
7.《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5号)
8.《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84号)
9.《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15号)
10.《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工商【2016】46号)
11.《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市场主体不定向抽查的通知》(辽工商办发〔2016〕29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抽查工作。市局机关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
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每年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名单。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0号2014.8.19)第8条
各区(先导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查并具体实施
年度报告内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3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
1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9号2014.8.19)第11条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抽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查并具体实施。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内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质监类)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市场主体
数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60家
50%
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安全管理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人员持证情况等。
现场安全监督抽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科组织抽查并具体实施。
2
计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0家
10%
1.依法监督抽查:
2.上级布置的检查任务。
设备、人员、制度。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标准科组织抽查并具体实施。
3
建立计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1家
100%
1.定期检查。
计量标准;
检验设备、环境、人员情况。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标准科组织抽查并具体实施。
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5家
100%
1.对获证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2.抽取10%的年审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跟踪检查;
3.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标准科组织抽查并具体实施。
5
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家
50%
1.依法监督抽查:
2.上级布置的检查任务。
1.检查检验机构许可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
2.检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标准科组织抽查并具体实施。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质监类)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市场主体
数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6
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标准化法》
《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15家
生产企业30%
1.依法监督抽查;
2.上级布置的检查任务。
依法对辖区企业产品标准 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标准科组织抽查并具体实施。
7
认证认可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
20家
强制性认企业50%;自愿性认证企业随机抽查。
1.依法监督抽查:
2.上级布置的检查任务。
1.认证企业获证情况及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
2.企业认证体系运行有效性。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标准科组织抽查并具体实施。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食品药品类)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市场
主体
数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0家
20%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
2.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
1.查厂区环境、厂区卫生情况。2.查库房设施、原辅材料储存情况及成品管理情况。
3.查生产场所的内外环境、设施布局、工艺流程、卫生防护及设备运行情况。4.查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情况。 5.查生产所需原辅料的采购管理、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6.查出厂检验制度落实情况。7.查成品入库和成品标签管理。
不定期监督抽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科组织抽查并具体实施。
2
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74家
10%
量化分级A级单位1年1次,B级及C级单位1年2次
(一)对食品流通企业:1.查主体资格。2.查经销食品。3.查包装标识。4.查商标广告和装潢。 5.查市场开办者落实责任。6.查经营者自律。
(二)对餐饮服务企业:1.餐饮服务许可。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人员管理。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4.场所卫生和设施设备配置。5.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不定期监督抽查。
经营企业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由食品药品监管科负责,个体由各辖区监管所负责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食品药品类)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市场主体数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制度及执行情况。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8.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3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7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95家
10%
不定期监督抽查。一年安排一次,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
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情况。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继续教育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3.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4.药房、药库环境卫生及“五防”设施、冷藏设施设备配置和运行情况。5.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验收及索证索票情况。6.药品医疗器械陈列、储存、保管、养护情况。7.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及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情况。8.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状况。9.特殊管理药品及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情况。10、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内容。
不定期监督抽查。
食品药品监管科
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食品药品类)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市场主体数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4
化妆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食药监稽函〔2014〕113号):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之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整后的“三定”规定,如已承担化妆品全过程监管职能,则作为化妆品执法主体,所有现行有效的化妆品监督规章均应作为执法依据。
10家
生产企业30%
每年至少一次
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措施:
(一)进入有关实施标准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文件、资料;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不定期监督抽查。
经营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科监管,个体由各辖区监管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