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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2016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6-09-01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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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单位:

经区管委会批准同意,现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2016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并制定实施方案,要做到检查前有批准及登记、执法人员检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后向区政法办提交书面报告。各相关单位涉及对同一企业进行不同内容的执法检查时,要统一协调,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检查活动要避免和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影响,并规范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或登记表。

二、原则上同意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经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省、市政府、区管委会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及时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区政法办备案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情况。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要在每年年底报政法办备案。

三、各相关单位行政执法检查中应建立并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并适时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开检查结果。

四、各相关单位要编制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区政法办(没有涉企检查项目的机关报空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附件:大连长兴岛经济区2016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