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26号)、《关于印发< 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的通知》(辽政法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范围
1.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26号)精神,应当向区政法办报送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标准与大连市一致。即:(一)罚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2.扩大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范围。涉企的行政处罚备案不限定为重大处罚,凡是涉企的行政处罚报备标准确定为:行政处罚决定总量的80%以上要纳入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范围。
二、严格涉企重大行政处罚报备程序
1.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应遵守《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26号)、规定的工作程序。
2.重大行政处罚应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附件1)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案件登记表》(附件2)以及其他相关报备材料。针对涉企行政处罚需把纸质版和以原始文件扫描后的电子版各一份报送至区政法办(已经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制度的单位,可通过向区政法办提供登录端口的方式,实现重大行政处罚报备工作)。
三、健全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制度
1.健全内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部门内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畅通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工作衔接,明确部门内部工作分工,保证应当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后都能及时报送备案,杜绝不报、漏报、迟报。
2.建立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职责的、利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职责谋取私利的、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每月1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一日)应将截至上一月末本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填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案件登记表》(附件2),报区政法办法制科。请各单位于9月1日前将2016年1月至8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案件登记表》以及相关报备材料送至区政法办,无重大行政处罚报盖章空表。
四、全面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 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的通知》(辽政法发〔2015〕13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前,须经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未经法制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负责审查的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查意见返馈给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或者机构(附件3供参考)。书面审查材料装入行政执法案卷。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中应增加法制机构书面审查材料,作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一项重要审查内容。
五、加强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省委、省政府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系列制度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是《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26号)中重要考核项目。落实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工作制度,对于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破解改革发展难题,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具有现实而深远的积极影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在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中取得较好成绩。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运行情况,将纳入全区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附件: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
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案件登记表
3.法制机构审查表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政法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
(联系人:李刚、孙开通,联系电话:852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