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各街道: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水沟渔港港章》业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通水沟渔港港章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公共设施及管理
第五章 渔获物管理
第六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七章 渔港经营管理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处理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通水沟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水沟渔港(以下简称“本港”)的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充分发挥渔港功能,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港实际,特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凡在本渔港规划区域范围内停泊、避风、航行、作业的船舶、车辆,及从事渔港运营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本港章的规定。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渔港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交流岛街道桑屯村通水沟屯,地理位置坐标为121°17′26.22″E,39°23′36.01″N。
第四条 大连长兴岛属暖温带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多年平均气温9.3℃,7月为最热月,平均最高气温28.2℃,多年平均降水量在642.7毫米,降水量分布季节分布很不均匀,全年降水大部集中在6-9月份,降水量占全年总量的75%。
年平均雾日为18.3天,最多年份34天,最少年份为9天,7-10月份雾日较多。冬季以北西北至东北方向风天气较多,春季风向多变,无明显占优势的风向,夏季则以东南、西南风为主,风速不大,秋季以西南、西北向风为主。
该海域潮汐基本属于不规则半日潮。平均高潮位2.7米,平均低潮位1.7米,平均潮差1米。该海域海冰较重冰期约2个月,出现在1-2月份,平均冰期约80天。
第五条 渔港港界范围总面积为21.3521公顷,其中水域面积18.6193公顷,陆域面积2.7328公顷。具体界址点坐标详见港界范围图。
第六条 渔港港池水域面积18.6193公顷,突堤码头50米以内水域,其水深在低潮位时为-3米,顺岸码头40米以内水域,其水深在低潮位时-1.5米。港池多年未疏浚,均为自然水深,浅滩的水域标高0~-2.0米,渔船进出港需要乘潮。
本港为防台禁用港。渔港港界内渔船锚地位于码头100米以外水域,可避西北、西南风,避北风略差,不避东、东南风。
渔港港界内陆域设施包括通水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100吨冷库一座,1000平方米办公楼一处,水产品交易市场等。
通水沟渔港岸线全长770米,现有码头长度299米,15个泊位,护岸长度99米,防波堤长度370米,堤头设有导航灯塔一处。可停泊80总吨以下渔船200余艘,年卸货量约2万吨。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七条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是本渔港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港规划建设等工作,依法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为本渔港的监督管理机构,农业海洋渔业执法队为本渔港的执法机构。在本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驻港办公,对本渔港、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渔港区域内的执法工作。
第四章 渔港公共设施及管理
第九条 本渔港港区及锚地的设置、划分和调整,由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商相关部门确定并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渔港公益性维护与维修以公共投入为主导,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支持。
在本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报请区渔业主管部门。区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擅自设置、侵占、损坏并影响渔港安全设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会商各职能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内拆除或清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渔获物管理
第十一条 本渔港实施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制度。定点上岸码头的设置、划分和调整,由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港区码头分布情况而确定。
第十二条 捕捞渔船和各类辅助船舶进入本港后,应在指定上岸点(包括临时上岸点)进行渔获物装卸上岸。
第十三条 捕捞渔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海洋捕捞渔具、捕捞方法、禁渔区、禁渔期相关规定。
第六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十四条 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标示船名号、船籍港。
二、有效船舶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辅助许可证)。
三、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相应有效的适任证书。
四、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安全的重要设施及通讯、导航、救生、消防、信号等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且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 本渔港实行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凡进出渔港的渔业船舶事前按规定主动通过“进出渔港报告系统”报告抵离港时间。船长为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如大风、船舶故障等。
船舶提交进出港报告后,未收到反馈信息,应主动联系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进港靠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航行,注意避让,以安全航速行驶;严禁鸣放汽笛、高音喇叭;严禁追越、争抢泊位和码头,并按照指定区域靠泊,装卸或补给完毕后应及时离开码头。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在本渔港港区或锚地停泊、锚泊的,应遵守本渔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留足值守船员,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可正常移泊、航行。值守人员上下船时按要求穿着救生衣,紧急疏散时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现场调度和管理。
第十八条 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须对其渔业船员的持证情况、任职资格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需对船员等进行现场核验。
第七章 渔港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本渔港公共服务设施权属归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由区社管局和西中岛发展集团持有。管委会可以将公共服务设施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经营管理,渔港经营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在本渔港从事经营管理的经营人(如从事渔获物交易等渔业产业的经营人),应根据协议或许可核定的内容,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区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渔港范围内的风险隐患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进行明确,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第二十二条 进入本港的人员和车辆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港章规定,维护渔港生产、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车辆在本港行驶时应注意行车安全,禁止鸣笛、超车,按照安全车速行驶,并按指定的车位有序停放;禁止与渔业生产、经营、管理无关的车辆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本港内从事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渔业船舶不得违规从事载客、载货等非渔业活动,禁止利用渔船渔港从事走私偷渡等违法活动。渔港运营管理者配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港内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本港装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督机构批准后,在本港经营管理单位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本港的水上及陆上石油供应站点及车辆等供油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在本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港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区卫生防疫和检验检疫部门,各有关部门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履行责任,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防疫和检验检疫部门可对本港的公共卫生相关情况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港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因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渔港港区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件。
在本渔港内进行生产作业、停泊、锚泊的船只和所有从事经营的人员及车辆等,均应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方法,防止对渔港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九条 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压载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以及船舶固体废弃物,由渔港经营管理人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统一接收处置。
第三十条 在本渔港水域内进行船舶洗舱、清舱、供油、打捞等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十一条 在本渔港开展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装备防污染器材,具备船舶垃圾接收、清运、消纳能力及设备,依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其所属的经营人负责清运和处理。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渔港防火应急预案、渔业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时,应当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向海上搜救中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有关机构接到求助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由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救助。
第三十四条 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渔业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船舶接受调查处理期间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擅自离港。
第三十五条 本渔港内各相关单位、个人应配合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渔港救灾防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有关个人、单位和船舶应立即采取有效方法,并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区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
第三十六条 本渔港港界一经批准发布,渔港的港区、港界、陆域、水域、码头及其设施与功能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本渔港内进行船舶试航,包括满负荷的船速测试、操纵性试验、主机和辅机性能试验等。
禁止在本渔港内公共区域随意堆放货物、器材和晾晒渔网鱼货等。
禁止在本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等危险活动。
渔港港池内严禁游泳、钓鱼、电鱼、毒鱼、炸鱼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本渔港港区航道和锚泊区内应使用安全航速,禁止使用不适合当时能见度、风、浪、流状况及危害其他船舶操纵环境的航速。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垂钓、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三十九条 进入本渔港的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核查,核查后仍未达到安全标准或不作处理、纠正和改善的,责令停航,禁止其离港。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船舶超载(包括超重、超高、超宽等违章装载)或违章搭客;
(五)遇有恶劣天气,影响航行安全;
(六)未向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禁止航行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禁止在本渔港码头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化物。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船舶或设施向本渔港水域排放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废酸、废碱、货物残渣、船舶垃圾、建筑泥浆和其他超标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港章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渔港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港章未尽事项或与上级文件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港章由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港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通水沟渔港港界范围图

政策图解:【图解】《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水沟渔港港章》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