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相关部门:
2023年10月7日,区管委会下达了《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大长经开管发〔2023〕25号)批复结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5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区管委会决定成立《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由区应急局任评估组组长单位,区政法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党群工作部(总工会)、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组成,并邀请区纪检监察室派人参加,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附件: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工作方案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组工作方案
为确保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以下简称“1·28”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目标
评估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晟隆公司”)是否履行法定义务,“1·28”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按要求处理。
二、评估要求
1.评估范围:对奥晟隆公司“1·28”事故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2.评估原则:评估工作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由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评估组进行评估。
3.评估对象:事故发生单位奥晟隆公司(事故相关)。
4.评估依据: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以“1·28”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5.评估时限: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经区管委会批准组成“1·28”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之日起,无特殊情况下30日内,完成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三、实施评估步骤
1.成立评估组:成员单位由原“1·28”事故调查组组成部门组成。
评估组或将聘请第三方机构(具有与事故发生单位类别相关的专业技能机构)或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参加。
2.评估组职责分工。
(1)区应急局负责提交本部门落实“1·28”事故调查报告中相关处理意见情况。
(2)公安分局负责提交“1·28”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3)区党群工作部(总工会)负责提交“1·28”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侵害职工生命和健康权益的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情况,吸取事故教训、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整改措施和建议落实情况。
(4)区纪检监察室负责提交“1·28”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党纪、政纪问责人员处理落实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交“1·28”事故调查报告中需整改建议的情况。
区政法办负责“1·28”事故评估工作需出具法律意见时,及时协调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供事故评估组参考。
(7)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家负责依据“1·28”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对技术性防范措施是否整改到位出具意见。
区应急局负责汇总整理评估组各成员单位、邀请单位及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提交的评估情况材料,起草评估报告,经评估组讨论通过后报区管委会。
3.评估方法。
(1)听取奥晟隆公司“1·28”事故发生后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2)向“1·28”事故相关人员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3)收集“1·28”事故相关文件、法律文书及相关音像资料。
(4)对奥晟隆公司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利用录音、录像(结合实际情况)等多种方式,真实反映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评估人员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记录时间、地点、检查内容、事故隐患存在的问题等,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事故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3.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及加强事故防范所采取的措施。
6.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对奥晟隆公司是否落实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要在评估报告中载明。
五、评估意见落实
1.评估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责令被评估单位立即消除;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事故隐患消除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3.经调查认定相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六、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组应当自组成后30日内向区管委会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区管委会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评估报告提交区管委会经同意后,评估工作结束(评估报告、相关材料和评估组成员签名,由评估组组长单位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