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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大长经开管办发〔2023〕15号)
时间:2023-09-21   作者:韩雨   来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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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市驻区相关单位,区属各企业:

  现将《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大连市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养殖用海管理,规范我区养殖用海秩序,落实养殖用海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妥善解决大连市专项审计我区海水养殖资源管理利用保护情况提出的有关养殖用海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有关事宜的函》以及《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瓦房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坚持“依法用海,依法管海,尊重历史,分类处置”原则,通过实施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养殖用海管理,加大海洋执法力度,规范养殖用海秩序,努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到“海域使用证应办尽办,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非法用海活动应查尽查”。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海域使用权属制度

  1.对位于《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所划定的农渔业区外、2021年底养殖用海调查工作结束前既有的现状养殖用海,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公共利益等需要进行分类处置。

  一是位于《瓦房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渔业用海区,经充分论证可兼容渔业用海的工矿通信用海区、游憩用海区、预留用海区内海域使用权到期的现状养殖用海,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分类进行处置。可以继续养殖的,应对欠缴海域使用金进行追缴,海域使用时间自原海域使用权终止次日起计算,补缴使用期间的海域使用金并审核通过后,依法依规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可以继续养殖的,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后,依法依规收回海域使用权,按程序审批给国资公司或公开出让方式重新确权。

  二是位于《瓦房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渔业用海区,经充分论证可兼容渔业用海的工矿通信用海区、游憩用海区、预留用海区内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现状养殖用海,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后,按程序审批给国资公司或公开出让方式办理海域使用权。

  三是位于《瓦房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渔业用海区外,且经论证不可兼容渔业用海的工矿通信用海区、游憩用海区、预留用海区内的现状养殖用海,应对违法违规用海行为进行处罚后予以清退。

  四是由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用海规划和海域使用用途,提出区域办理养殖证的意见报管委会审核后,核发养殖证。

  2.上述用海行为已发包经营权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国资部门配合,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相关国资的管理规定,组织街道和国资公司对发包合同进行自查,存在发包不合理的用海,要调整或收回经营权,重新进行发包。合同到期后,经营权不再续期,重新对外发包经营权。

  3.国资公司依规出让经营权,需通过管委会的审定后方能生效。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43条规定“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待签订发包合同时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登记。

  4.对办理海域使用权的养殖用海,应对海域使用可行性进行论证,需符合《瓦房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管控要求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在批复中承诺用海纳入报批的规划期至2035 年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予以确权2年。

  5.本次专项行动针对2021年底养殖用海调查工作结束前既有的现状养殖用海,之后新增的养殖用海均为违法用海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予以清退。

  (二)落实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1.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到期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仍进行养殖用海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结合办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2.对取得海域使用权但在海域使用权有效期内欠缴海域使用金的养殖用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海域使用权有效期内欠缴的海域使用金。

  3.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收回海域使用权并予以清退,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三)国家、省、市颁布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或相关政策规定后,按新的规划或规定执行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2023年8月30日前)

  区自然资源局牵头,两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积极向养殖户宣传养殖用海整治工作的目的及重要意义,印发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材料,确保养殖户了解海域使用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用海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养殖用海调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符合规划功能的海域红线范围及海域海岛动态监测系统中的已登记数据,街道协助对已登记数据养殖现状进行确认。未登记的实际养殖户,两街道统计名单,组织用海户提供用海证明,包括用海户身份证明、海域海岛动态监测系统中未登记的海域使用权证明、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摸清各街道养殖用海底数,建立问题清单台账,为有序开展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二)对有效期内欠缴的海域使用金进行追缴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2023年9月30日前)

区自然资源局对用海户有效期内欠缴的海域使用金进行追缴,将费源信息推送至非税收入应征信息采集平台。由税务部门进行收缴。

区应急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到期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仍进行养殖用海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对养殖用海进行确权阶段(2023年11月30日前)

  区自然资源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按照工作内容有关要求,对符合确权办理海域使用证条件的用海户依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区社管局核发养殖证。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

  区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及两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总结工作完成情况,建立工作档案和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整治工作成果。迎接市工作专班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的工作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组长由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吴峻峰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自然资源局、区政法办、区社管局、区财政金融局、区应急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长兴岛街道办事处、交流岛街道办事处、公安分局、长兴岛税务局等部门。区工作专班负责研究制定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整治任务、时间安排和责任单位;统筹协调养殖用海确权、海域使用金征缴、违法用海查处等项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方案的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整治任务。

  (二)明确各单位分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有关职责分工如下: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养殖用海整治的牵头抓总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推进各阶段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对涉海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解释,提供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及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成果,办理海域使用权。

  区政法办: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养殖用海整治期间群众信访接待工作,协调法律顾问,对清理整治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和诉讼案件依申请提供法律服务。

  区社管局:负责对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养殖用海核发养殖证,对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取得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养殖生产活动。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养殖用海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和提供海域使用金征缴入库等有关政策支持。配合自然资源局指导街道和国资公司对发包合同进行自查、调整及重新签订等,制定经营管理规定。

  区应急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已到期未续期办证、未按照批复用海方式养殖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不符合确权办证条件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进行处罚后予以清退。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长兴岛街道、交流岛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各村委会向养殖户宣传养殖用海整治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用海整治工作进行,配合区政法办做好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养殖户上访问题的解决处理和稳定工作,配合各职能部门对违法养殖用海整治工作,配合区应急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违法养殖用海的处罚和清退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对在养殖用海整治过程中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寻衅滋事、煽动群体性事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理,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长兴岛税务局:负责海域使用金征收及催缴等项工作。

  (三)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养殖用海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务必做到任务、目标、措施、时限、责任五落实,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区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按时推进各项工作,上下联动,保障专项行动顺利进行,专班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殖用海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四)扎实推进巩固成果。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取得工作实效。持续强化海域管理,加强养殖用海的日常监管,明晰管理权责,落实养殖用海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此次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