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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长经开管发〔2022〕28号)
时间:2022-12-19   作者:韩雨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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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市驻区各部门,区属各企业: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市对于科技创新的战略方针和谋划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我区“二次创业 再次腾飞”的总目标,聚焦我区产业发展,全面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优化创新政策供给,促进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该文件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加快发展科技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长管发〔2018〕1号)同时废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进一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培育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纳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在长兴岛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不少于10个;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已建立研究开发费用账;

  (六)企业在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在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三)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五)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学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以上认定标准最终以国家、省、市认定文件为准。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力度。对纳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当年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2023年1月1日之后迁入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区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力度。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七条 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奖励力度。获得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各梯次奖励资金从高奖励,不可兼得。

  第四章 高企培育激励

  第八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建设。重点关注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形成“挖掘一批、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对纳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进行“一对一”跟踪诊断和服务。

  第九条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网络培训课堂,进一步拓展培训方式。深入推进“高企政策进企业”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和政策宣讲活动,实现培训工作全覆盖、常态化。扩大政策普及面,提高培训针对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会同区财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培育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产业模式新、市场潜力大的雏鹰、瞪羚企业,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一批瞪羚企业加速成长为独角兽企业,形成经济增长新引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培育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

  (一)雏鹰企业

  1.注册时间5年内,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含);注册时间5—10年,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含);

  2.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2项(含)以上Ⅱ知识产权;

  (2)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3)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

  (4)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5)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6)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

  (7)企业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8)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9)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二)瞪羚培育企业

  近四年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含),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注册时间20年内,近3年年均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其中基年总收入超过500万元,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2.企业注册时间20年内,近3年年均雇员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其中基年总雇员数超过50人,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3.企业注册时间10年内,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5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企业注册时间5年内,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3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5.企业注册时间20年内,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三)瞪羚企业

  近四年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含),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注册时间20年内,近3年年均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其中基年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2.企业注册时间20年内,近3年年均雇员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其中基年总雇员数超过100人,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3.企业注册时间10年内,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10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企业注册时间5年内,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5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5.企业注册时间20年内,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四)潜在独角兽企业

  需同时满足:

  1.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2.注册时间5年内,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1亿美元;注册时间5—9年,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5亿美元。

  (五)独角兽企业

  需同时满足:

  1.注册时间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私募投资且未上市;

  3.估值超过10亿美元。

  以上认定标准最终以国家、省、市认定文件为准。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三条 加大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奖励力度。构建瞪羚培育库,遴选一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入库,形成瞪羚培育梯队。同时,建立雏鹰、独角兽目标企业。获得雏鹰认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纳入瞪羚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获得瞪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潜在独角兽认定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独角兽认定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 招引高成长潜质的科技项目,精心编制项目招引路线图,强化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定向招引。对于符合瞪羚、独角兽企业条件的优秀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第五条 鼓励企业布局产业前沿、颠覆性技术研发,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成果。支持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市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 引导社会化资本投资瞪羚、独角兽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区经发局牵头负责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的培育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创新发展中碰到的问题。

  第八条 分类筛选雏鹰、瞪羚、独角兽培育企业,跟踪企业发展态势,动态更新。

  第九条 加大对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的宣传,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选择一批典型经验进行示范推广。加大最新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的宣讲普及和新闻宣传工作,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会同区财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是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聚高端创新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支撑。为引导科技创新平台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实现科技创新引领区域高质量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引进建设重大创新基础设施

  第二条 聚焦绿色石化、临港装备、新能源、港航物流、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支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紧贴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联合国内外大院大所大学和顶级研发机构搭建开放创新平台、协同创新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等。对以整建制、全团队方式引进的重大创新载体,或以项目经理制自主组建团队、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创新载体,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支持力度和支持方式。

  第三章 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条 积极引进国家、省战略创新资源,围绕国家、省战略部署和行业重大需求,发挥领军企业优势,瞄准国家、省实验室,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开展预研和筹建。对获得国家或省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国家或省实到资金的1:1配套支持,最高分别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2000万元支持。

  第四章 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四条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储备核心技术成果,培养创新型人才,支持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点实验室,按国家、省实到资金的1:1配套支持;对获得市级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点实验室,按市实到资金的50%配套支持。获得立项单位定期评估评价优秀的,按奖励额25%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第五条 新认定为国家、省、市企业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按国家、省实到资金的1:1配套支持;按市实到资金的50%配套支持。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获得立项单位定期评估评价优秀的,按奖励额25%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会同区财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载体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创新创业载体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打造区域双创特色载体,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二条 鼓励创业孵化载体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当年备案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的,奖励50万元;获得更高一级认定或备案的,按差额奖励,同一运营主体可按最高奖励享受一项。

  第三条 鼓励创业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区内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绩效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考评优秀的,分别奖励30万、10万、5万;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众创空间考评优秀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更高一级认定或备案考评优秀的,按差额奖励,同一运营主体可按最高奖励享受一项。

  第四条 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级科技类赛事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如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发挥孵化载体的支撑作用。孵化器孵化成功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孵化成功一家雏鹰,奖励2万元;孵化成功一家高企,奖励3万元;孵化成功一家瞪羚,奖励5万元;孵化成功一家独角兽,奖励20万元。原则上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各园区、龙头企业或创新创业载体举办高质量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每年择优进行补助,单个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后补助。

  第七条 支持毕业企业发展。支持孵化毕业企业向区内转移,对有用地需求的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对有购置研发、办公、生产用房需求的给予便利。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关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二条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凡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扶持的项目,且上级文件要求匹配的,区财政按照上级对其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

  第三条 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许可,且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分别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企业0.5%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外国专家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已获得省、市产学研联盟备案的,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截至项目验收通过之日企业实际支付科研单位合作经费的20%,总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一项目只资助一次。

  第五条 支持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及大连市给予补贴的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区财政按照大连市对其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

  第六条 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承担单位,凡是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其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作为非第一承担单位,凡是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其奖励额度的25%给予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工作单位及户籍在区内的项目参与人,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按每人5万元、2万元、1万元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申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对成功申报辽宁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会同区财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相关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