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推动安全文明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结合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服务民生、分类施策、协同共治”的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保障满足民生服务行业刚性需求和群众实际使用需求,采取“总量控制、分批注册、专车专用、综合治理”的方法,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二、对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上牌管理。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需单位注册地在长兴岛,个人申请电动自行车上牌需长兴岛户籍(居住证)。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登记并发放过渡期标识,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登记车辆性质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三、2022年5月1日起,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
四、电动自行车登记时,通过牌照样式号段加以区分。电动自行车登记后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应在签注准许行驶的区域内使用。
五、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4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车辆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每次延长时间为1年。
六、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不收取工本费。
七、2023年1月1日起,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无号牌及悬挂其他地区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通行。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实际,确定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暂不设置禁止或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路段,若需要设置禁行或限行路段应另行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告。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标准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摩托车的两轮电动车上道行驶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保险、头盔等一体化注册管理,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广大市民不得购买或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停放充电规定,安全文明行车,驾驶人驾车时必须佩带安全头盔,自愿安装智能模块、投保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关于《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