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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大长管发〔2017〕31号)
时间:2017-05-10   作者:齐冲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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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属各部门、各单位,西中岛园区管委会,省市驻区各部门:
  为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大龄失地农民的养老和生活困难问题,区管委会决定对《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征地农民暂行办法》(大长管发〔2017〕23号)的内容作相应的补充,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充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开始至2017年5月1日止,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土地全部被征收或征用的,凡达到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承包期初的在籍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大龄失地农民)。
  二、关于定额补助标准
  大龄失地农民享受的定额补助标准,按照我区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补助,以大连市平均人口寿命78周岁测算,按失地时所得补偿费的数额除以扣除年限,折算后确定实际定额补助标准(男扣除18年、女扣除23年)。
  三、关于定额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实际定额补助资金,由区财政100%承担,个人不再承担。
  街道设立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将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的定额补助资金,按季度划拨到街道,专项用于定额补助资金的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街道应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资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末由街道负责发放。已享受大龄失地定额补助待遇的,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关于享受定额补助人员认定
  享受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人员的认定,由村(社区)委员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将审议通过的定额补助人员情况报所在街道确定后,报土地、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关于享受定额补助人员待遇终止及生存认定
  已享受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待遇人员死亡的,次月终止享受待遇。
  街道要为享受待遇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生存认定。移居外省(区、市)及国外定居的,本人确实无法回来认定的,要提供居住地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
  六、关于职责分工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会同街道负责大龄失地农民所得补偿费的认定和人员认定;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划拨及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及落实情况;审计、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通知。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实施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