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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9-30   来源:中国大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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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产业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辽宁省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三条  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方式出资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大连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引导基金不直接参与项目投资。
  第四条  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捐赠以及引导基金收益等。引导基金根据全市产业发展需要及设立子基金需求,按进度分期出资。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引导基金运作架构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引导基金出资代表、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成。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
  第七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重点投资领域;
  (二)审定子基金的设立方案;
  (三)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定引导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投资基金年度计划;对接国家、省各类基金开展投资合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
  (二)市财政局负责选定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开展引导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科技局研究提出科技创新领域投资基金年度需求计划;建立行业投资项目库,做好项目推介和对接;立足部门职责,对接国家、省科技创新基金开展合作。协助实施设立子基金做好事前绩效评估。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基金年度需求计划;建立行业投资项目库,做好项目推介和对接;根据部门职责,对接国家、省产业基金开展合作。协助实施设立子基金做好事前绩效评估。
  (五)市金融发展局负责提供金融政策指导。
  (六)市场监管局负责子基金以及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工作。
  第九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拟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重点投资领域;
  (三)组织制定、修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引导基金相关制度;
  (四)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拟出资子基金的设立方案进行专家评审;
  (五)批复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对已批复设立方案发生非实质性调整的事项进行备案;
  (六)监督指导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运行工作;
  (七)引导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引导基金出资代表主要职责:
  (一)履行财政资金注资政府引导基金的出资人职责;
  (二)负责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三)依据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实施签约、出资等引导基金运营事项;
  (四)遴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备案;
  (五)向引导基金理事会以及理事会办公室提交《引导基金半年运行情况报告》《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按要求汇总填报相关信息材料。
  提交时间:半年报告为当年8月份前,全年报告为次年4月份前。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确定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支持的重点投资领域,发布子基金申报指南,征集、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
  (二)对子基金设立方案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设立方案指导、完善后报理事会办公室;草拟子基金合伙协议;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将尽调报告报理事会办公室;
  (四)负责子基金的管理、监督、退出与清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引导基金出资代表报告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
  (五)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三章  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与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子基金出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含);对产业投资子基金出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含)。各级政府出资总额不高于子基金规模的50%(含)。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工作程序:
  (一)公开征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设立方案;
  (二)受理申请。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专家评审。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四)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子基金方案中的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
  (五)决策审批。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子基金设立方案;
  (六)方案公示。理事会办公室对通过审定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方案实施。引导基金出资代表与子基金其他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履行出资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具有股权投资的良好业绩。近3年无重大过失、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罚、失信等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行政监管措施、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自律措施;
  (三)至少具有3名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3年以上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资质符合相关要求,近3年无违法、违纪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五)已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子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子基金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子基金设立方案的相关配套材料完备;
  (二)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应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产业投资子基金除子基金管理机构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子基金除子基金管理机构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子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不得控股被投企业;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总额的20%;
  (四)产业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实缴出资资金总规模的50%;创业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且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
  (五)子基金设立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劵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与资产分配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减资、退伙、清算、其他出资人回购、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时,同等条件下,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下,可适时提前退出,并可遵循以下出让原则:
  (一)产业投资子基金:子基金设立后3年内(含)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 3年以上4年以内(含)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基准收益之和,基准收益的年化收益率可比照转让时1年期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4年的,按公开交易价格退出。
  (二)创业投资子基金:子基金设立后4年内(含)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 4年以上5年以内(含),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基准收益之和,基准收益的年化收益率可比照转让时1年期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5年的,按公开交易价格退出。
  第十九条  子基金有下列情况之一,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批复后,超过一年仍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设立;
  (二)引导基金首期出资二年内,子基金未实际完成一笔对外投资;
  (三)违背《基金合伙协议》约定。
  第二十条  子基金资产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收益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分配;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在子基金中的出资额承担亏损。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须在有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账户。确定为子基金托管银行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大连市有分支机构,与本地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托管业务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子基金社会出资人资金到账后,引导基金方可拨付出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规模的70%投资之前不得在本地增资、募集或管理与该子基金存在竞争性的其他基金。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及其出资的子基金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重要运营环节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出资、截留挪用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条  子基金超额完成在大连市的投资目标后,引导基金在该子基金获得的增值收益,可用于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标准如下:
  产业投资子基金:若投资于大连市资金达到子基金实缴规模的60%,奖励额度为引导基金在该子基金所获增值收益的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若投资于大连市资金达到了子基金实缴规模的75%,奖励额度为引导基金在该子基金所获增值收益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创业投资子基金:若投资于大连市初创期、早中期企业资金占投资大连资金比例达到60%,奖励额度为引导基金在该子基金所获增值收益的6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若投资于大连市初创期、早中期企业资金占投资大连资金比例达到80%,奖励额度为引导基金在该子基金所获增值收益的8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超出本办法管理范畴的投资事项,由引导基金理事会依法依规决策实施。引导基金与中央、省财政资金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子基金按已签订的《基金合伙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原《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