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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除雪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11-23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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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长管办发〔2017〕80号

区直属各部门、各单位,西中岛园区管委会、省市驻区各部门: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除雪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除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除雪管理,确保降雪后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成立除雪指挥部,负责全区内除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区城建局负责。

组 长:张 孝 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 组 长:吴 杰 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刘成民 区城建局副局长

李海涛 长兴岛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李保敬 交流岛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成员单位:管委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新闻单位)、监察审计局、经发局(旅游局)、公安分局、社管局、财政局、劳人局、国土分局、规划局、城建局、港口口岸局、招商局、招商二局、招商三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工务中心、投资公司、西中岛园区管委会、长兴岛街道办事处、交流岛街道办事处、环保办、气象局、路政分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城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成民副局长兼任。

第三条 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除雪管理有关的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区域内的除雪工作;除雪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除雪工作责任制,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所承担的责任地段和除雪标准要求,主动、及时、干净、彻底地完成除雪任务。

第四条 除雪工作实行管委会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区域负责。

第五条 管委会除雪指挥部成立应急除雪队伍,指挥部及应急除雪队伍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应急除雪队伍由公路管理段、森林消防队担任。

第六条 除雪工作是一项社会义务,凡在管委会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除雪任务;

第七条 除雪工作要本着“先主后次,及时彻底”的原则,采取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人工、机械除雪与融雪剂除雪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城市除雪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属于中岛、文兰两家环卫公司负责的一、二级道路、桥梁(含立交桥、跨河或者海的桥梁、高架桥及其他桥梁)及除雪区域,由承担专业除雪任务的环卫公司负责;

(二)属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区域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

(三)属于车行道的(含三、四级道路),由企事业单位、居民物业小区及区域内有关单位负责;

(四)属于单位和个人自管的厂(场),区、院区或者市场摊区、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于每年10月31日前,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分除雪责任区域,上报区除雪指挥部备案。

除雪责任人应当以雪为令、做好准备,边下边清,并于雪停后按照下列时限完成除雪任务:

(一)小雪13小时内除净。

(二)中雪18小时内除净,36小时内清运完毕;

(三)大雪24小时内除净,48小时内清运完毕;

(四)暴雪或者大暴雪,按照区除雪指挥部规定的时限除净、清运完毕。

第十条 路街除雪应当保证无积冰、无残雪、无遗漏、见路面。清除的积雪含有融雪剂的,应当运到指定的积雪排放场所;不含融雪剂的可以堆放在绿化带内或者行道树根下,严禁挤压苗木。

第十一条 禁止在公共交通站台、候车亭和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积雪,禁止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二条 使用机械设备除雪应当避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绿化带和景观带。

第十三条 使用融雪剂除雪,应当使用环保型或者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产品,由专业人员播撒。禁止使用可能腐蚀市政公用设施、损坏树木和绿化带、污染环境的化学物品除雪。

第十四条 除雪责任人未按要求完成责任区域除雪任务的,由专业除雪单位代为除雪,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区除雪指挥部授权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罚款处罚:

(一)拒不承担除雪任务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除雪任务的,处1000元罚款;

(二)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非环保型或者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融雪剂以及可能腐蚀市政公用设施、损坏树木和绿化带、污染环境的化学物品除雪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城建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除雪实施方案的通知》(大长管办发〔2016〕75号)文件,同时废止。

管委会各部门除雪工作职责(试行):

1.区党群工作部(新闻单位)负责除雪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对在除雪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宣传,提升正能量;对不能及时完成除雪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会同行政执法局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2.区经发局(旅游局)和三个招商局负责落地企业除雪工作的协调督导。

3.公安分局负责组织道路车辆疏导和安全运行。遇有暴雪(大暴雪)灾,会同管委会办公室、城建局、行政执法局、工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调动社会车辆完成除雪开道任务。

4.区社管局负责组织各医院、学校等部门的除雪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除雪资金的拨付和启动应急资金。

6.国土分局负责组织、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的除雪工作。

7.区规划局要会同街道办事处确定积雪排放场地。并由行政执法局监督执行,避免随意乱排积雪现象发生。

8.区城建局负责全区除雪工作的调动、监督和检查,及时通报除雪工作情况。并督导局属公路管理段完成管辖内公路的除雪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所完成汽车客运站及公交车乘降站的除雪工作;运营中心完成水厂、二级加压泵房等处的除雪工作;质量安全监督站完成各建筑工地的除雪工作;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完成旅游景点的除雪工作。

9.区港口口岸局负责组织港口、铁路区域内的除雪工作。

1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督查各商场、集贸(农贸)市场,清除各自门前及周边积雪。

11.区行政执法局负责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门市房(店)“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及时组织指导、督促检查除雪工作落实情况。对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除雪任务的单位(个人)予以处罚。

12.西中岛石化园区管委会负责督导本区的除雪工作。

13.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调度、监督检查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各村委会、村街民巷及住宅小区的除雪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各村委会、社区、非物业管理小区居民的除雪工作。

14.环保办负责空气质量及环境的监测。

15.区气象局负责天气预报、雪情通报。